主题:【求助】这样进行自校准,算符合法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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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peng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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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医疗设备制造企业,有设计开发\生产\检验\服务

以下方法进行自校准,符合法规要求吗?
 
    ——我先购买相关的“计量标准器具”,经过省级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使用这些“计量标准器具”进行公司内其他测量设备的自校准,还有可能继续使用这些已自校完的设备再去自校其他的设备。这样符合法规吗?

解释:继续使用这些已自校完的设备再去自校其他的设备。
也就是比如我用“计量标准器具”自校准了一块万用表(FLUKE189),而后使用这个189 的表去自校 稳压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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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peng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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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个忙吧,我真的是叫不准啊,而且还不知道去问谁
wuyihan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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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设备是可以的,但是对于药厂有些设备还是每年需要定期送到外面的计量部门进行校验,如,使用校验过的Kaye Validator System(温度记录仪)对烘箱进行校正,是可以接受的。
xupeng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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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大家支援,我真的不清楚,这样的校准是否会在第3方审核时,被人家挑毛病
qiuw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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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部门 校定的仪器-(万用表)去校 其他仪器(稳压电源),可以接受。

再传递下去(自校的万用表对稳压电源),也并非不可取。

问题是:自己的校验规程是否完全符合法规,校验人员的资质是否合规。
总之,在溯源上,说的通 即可。
liuhy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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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有检定规程的,应该走检定,我建议这样还不如外送检定,你自己建立计量标准的话,至少半年才能认证,并且还要培养自己的检定员。
如果没有检定规程,走校准,校准规程自编,但校准方法要有相关部门批准。
skyfly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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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检定很复杂很麻烦的,而且,如果自己检定,就需要资格认证,将来,有人走了,更麻烦。还不如一开始就外检。
zha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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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自校办法是否可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或检定规程?
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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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xupeng1114 发表:
背景:医疗设备制造企业,有设计开发\生产\检验\服务

以下方法进行自校准,符合法规要求吗?
 
    ——我先购买相关的“计量标准器具”,经过省级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使用这些“计量标准器具”进行公司内其他测量设备的自校准,还有可能继续使用这些已自校完的设备再去自校其他的设备。这样符合法规吗?

解释:继续使用这些已自校完的设备再去自校其他的设备。
也就是比如我用“计量标准器具”自校准了一块万用表(FLUKE189),而后使用这个189 的表去自校 稳压电源。



如果楼主问的是计量法,那么没有校准一说!
85年《计量法》针对不属于强制性检定范围之外的计量器具只有如此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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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实验室认可CNAS提出的要求主要是——

1、能向上溯源到国际基准;
2、校准人员的资质(应有相关的计量检定培训);
3、自校方法或规程(属于非标方法)的确认;


同样企业也可作为参考,至于对自校方法的确认即可对应为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
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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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法律的依据,目前85《计量法》仍为现行有效,虽然前几年《计量法》的修订稿版本已很多(至少已到第六稿)。

楼主也可以了解一下相关《计量法》的信息——

                    新《计量法》将做重要调整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3

    在日前召开的第42届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在发言中介绍: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计量法》修改今年再次被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新的《计量法》将有望在适用范围、管理方式、量传方式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完善的计量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基石,是规范计量行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计量法》制定于1985年,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早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制约了社会计量资源的整合。这位负责人介绍,比如在适用范围方面,现行《计量法》只侧重于对计量器具的管理,而缺少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测量结果的规范,特别是对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且人民群众呼吁迫切需要规范的商品量的计量管理基本未作规定。“现在,方便、快捷、卫生的预包装商品正在迅速取代现场称量的散装零售商品,但对这些预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在现行《计量法》中却未做规定,从而引发了不少计量纠纷。”这位负责人说。

    量值传递方式不能满足社会各个领域的溯源要求,这也是现行《计量法》落后于社会需要的重要方面。现行的《计量法》规定的量值传递方式为只有一个简单的、单一的检定方式,而现在校准工作的业务量越来越大,只用一种方式远远满足不了整个社会的需求。国际上广泛采用和推行的“校准溯源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相关依据,致使中国的校准市场呈现较为混乱的局面。现在,我国的量值传递实行的是从国家计量基准到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后到企业或用户的工作计量器具,一级传一级,一级管一级。各级均要接受建标、设备、人员考核以及定期检定等监督管理,造成量值系统测量不确定度损失增大,量值传递成本增高,量传周期长,资源浪费严重。这些都与高效、便捷、节约、有效的市场经济原则格格不入。

    现行《计量法》还存在对国内生产计量器具和国外进口计量器具在管理制度和方式上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国内严、进口宽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不利于中国计量器具产业的发展。

    据了解,《计量法》的修改工作早在2000年就已经正式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计量工作的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并参与了修改工作。计量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送审稿主要在适用范围、管理方式、量传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为了弥补现行《计量法》为器具管理法的不足,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商贸计量”部分,对商品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经营者的计量责任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从而将《计量法》的适用范围由单一的计量器具扩大到了器具与商品量计量同时监管。

    新的《计量法》将保留对部分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同时增加了对其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均实施校准管理的量传方式。检定和校准并行将更加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便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为了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送审稿在计量管理方式上也做出了相应调整。那些属于企业内部事务或者需要市场调节的,将完全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或由市场调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既不对其进行考核,也不实施强制检定。

    另外,强化对标准物质的管理,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计量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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