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如果检测结果使用了仪器设备校准结果进行修正,仪器设备校准证书中提供的测量不确定度,除以其包含因子后作为来自该仪器设备示值的不确定度分量。
需要考虑,设备校准的不确定度是判断设备的准确度是否满足方法要求的重 要参数。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进行不确定度分析时,应考虑仪器设备所 带来的影响,校准结果提供的不确定度应作为分量输入到检测结果测 量不确定度的评估中,通过计算来确定仪器设备带来的不确定度是否 可以忽略不计。即在评估分析项目检测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如果 检测结果使用了仪器设备校准结果进行修正,仪器设备校准证书中提 供的测量不确定度,除以其包含因子后作为来自该仪器设备示值的不 确定度分量。
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这里要理清一个问题,就是这里所说的“被测对象”,究竟是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校准的被校对象(测量设备),还是测量设备用于下一级测量的被测对象?这涉及到对哪一个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问题。
楼主,当然需要,尤其是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是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需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的“判定规则”。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谢谢专家指点,此处是“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校准的被校对象(测量设备)”
这里要理清一个问题,就是这里所说的“被测对象”,究竟是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校准的被校对象(测量设备),还是测量设备用于下一级测量的被测对象?这涉及到对哪一个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问题。
前者是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即判定被校测量设备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计量确认”,就是楼主所说的情况。
而后者则是用这台测量设备用于对下一级被测对象进行测量,判定测量结果是否被测对象的合格判据,即对“检测/试验结果”的符合性判定。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原文由 检测cug2005(Ins_9bd780e9) 发表:这与是不是辅助设备没有任何关系。主要是看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该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即合格判据,主要指标就是最大允许误差)是多少。如果《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1/3最大允许误差时,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时,必须考虑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
做仪器设备确认时,校准证书的不确定度是否考虑取决于我们使用这个设备的参数信息,如果这个设备只是辅助设备,即测量标准中的某个环节需要它的使用功能,不影响数据测量,就可以不考虑不确定度,反之,如果是用做标准器参与测量过程中,提供数据或者影响测量数据,就需要评估不确定度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这是我做设备确认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