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对甲醛含量的限制要求
|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 |
中国 | 2003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18401—2003国 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 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三类,其中: 婴幼儿用品(A类):20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00 |
瑞士等20国 | 2005年1月1日国际纺织生态学研究与检测 协会(又称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发布 Oeko-Tex Standard 100-2005 | 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四类,其中: 婴幼儿用品(I类):不可检出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Ⅱ类):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Ⅲ类):300 装饰材料(Ⅳ类):300 |
法国 |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 |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200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400 |
欧盟 | 欧盟生态纺织品标签(Eco-labelling) | 婴幼儿纺织品、内衣及床上用品:30 外衣:100 窗帘、家具纺织品、地毯:300 |
日本 | 日本商业与工业部根据日本第112号法令 (1973)《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 | 2岁以下婴幼儿服装:20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75 与皮肤直接接触较少的服装(如衬衫):300 外衣;1000 |
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 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 婴儿用品:吸光度A~Ao:0.05以 (相当于15~20) 其他产品:75 | |
日本纺织品检查协会标准 | 2周岁以内婴幼儿Af值:0.05(相当于15~20) 内衣:75以下 男女衬衣;300以下 男女便裤及裙子:1000以下 | |
芬兰 | 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纺织品中甲醛限量 法令(210/1998) |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
挪威 |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
美国 | 2005年1月31日,美国健康和公共事业部 及公共卫生局发布的致癌物质报告中 | 甲醛被列入一类致癌物质,服装工业提出各种服装 的释放甲醛限量为:500 |
德国 | 1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第9 款规定 |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 1500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 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 |
奥地利 | BGBL Nr.194/1990规定 | 产品中的甲醛含量超过1500时,需要标注。 |
荷兰 | 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甲醛含量限定相关规定 |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的商品进出口。该新规定并无完 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第一次 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 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
原文由 璞琇-环保兄(lotus_sum) 发表:不同国家对甲醛含量的限制要求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中国
2003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18401—2003国
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三类,其中:
婴幼儿用品(A类):20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00瑞士等20国
2005年1月1日国际纺织生态学研究与检测
协会(又称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发布
Oeko-Tex Standard 100-2005
按产品最终用途分为四类,其中:
婴幼儿用品(I类):不可检出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Ⅱ类):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Ⅲ类):300
装饰材料(Ⅳ类):300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200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400欧盟
欧盟生态纺织品标签(Eco-labelling)
婴幼儿纺织品、内衣及床上用品:30
外衣:100
窗帘、家具纺织品、地毯:300日本
日本商业与工业部根据日本第112号法令
(1973)《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
2岁以下婴幼儿服装:20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75
与皮肤直接接触较少的服装(如衬衫):300
外衣;1000
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
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婴儿用品:吸光度A~Ao:0.05以 (相当于15~20)
其他产品:75
日本纺织品检查协会标准
2周岁以内婴幼儿Af值:0.05(相当于15~20)
内衣:75以下
男女衬衣;300以下
男女便裤及裙子:1000以下芬兰
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纺织品中甲醛限量
法令(210/1998)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挪威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美国
2005年1月31日,美国健康和公共事业部
及公共卫生局发布的致癌物质报告中
甲醛被列入一类致癌物质,服装工业提出各种服装
的释放甲醛限量为:500德国
1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第9
款规定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
1500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
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奥地利
BGBL Nr.194/1990规定
产品中的甲醛含量超过1500时,需要标注。荷兰
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甲醛含量限定相关规定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的商品进出口。该新规定并无完
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第一次
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
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