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体系:
监管软肋缘何频现?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是按照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餐桌的顺序进行分段监管。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把关,为公众的食品安全构筑屏障。
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人们都在质问,我们的监管体系存在哪些问题,为何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未雨绸缪”。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指出,目前,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多种因素的制约,首先是行政监管力量不足,其次是职能分散交叉,权责不清,三是行业协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善,四是监管工作量大、成本高,很容易出现监管的漏洞和死角。
与此同时,监管依然面临立法和执法的制约,由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现行法律威慑力不够,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使得很多企业为了追逐利益铤而走险。因此他建议,应明确“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从中央到地方的工作机制。
在国外,食品安全的政府管理模式主要有单一部门管理和多部门管理两种,德国、加拿大等国采取单一部门监管模式,美国、日本、法国采用多部门监管模式。实行多部门管理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强化了责任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因多头管理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和监管空白。罗云波认为,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以农业标准化作为食品安全的基础,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是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给我们的具体启示。
罗云波说,此外,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普遍存在,并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不完善,检验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缺乏服务社会的意识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