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帽子手套燃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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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r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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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手套鞋类等燃烧测试按16 CFR 1610是豁免的,但是否就意味着不用做燃烧测试? 还是需要符合其它燃烧要求,如16 CFR 1500.44?
怎么样去区分那些产品是做16 CFR 1610还是做16 CFR 15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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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其具体规定:

16 CFR§1610


(a)  目的:本标准以降低儿童受伤及丧失生命威胁为目的,依国际准则对穿着用纺织品燃烧性能的标准试验方法及评判等级。

(b)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穿着用纺织品燃烧性能的测定方法以及3种等级的评定。详尽的解释了常见纺织品的分类要求和不鼓励使用可能有燃烧危险性的纺织品于服装上。今后把“服装和意图用于服装的纺织品”统称为纺织品。

(c)  特殊例外,下列纺织品不在此规范内测试:

1)      帽子,单独穿戴时不构成纺织品之一部分。当覆盖衣领、脸或肩膀时则需试验。

2)      手套:长度小于14英吋且非固定于衣着上形成衣服另外一部分。

3)      鞋类:非部份或部份是袜类者而与纺织品构成部分产品。

4)      衬裹布:位于衣服表布及裹布中间一层而在正常使用时不会暴露者。

(d)  豁免:长年经验所得,在同一标准下某些织物始终都呈现可接受的结果。因此,人们与商家公布了所有以下类型的织物以及用下列单一特定纤维或混合纤维制造的都豁免本测试要求,包括:

1)        光面织物不论成份,其重量等于或大于2.6盎司/平方码者。

2)        光面织物及表面起绒织物不论重量,用下列单一特定纤维或混合纤维制造者:压克力纤维(Acrylic) 、变性聚丙烯腈纤维(Modacrylic) 、 尼龙纤维(Nylon) 、烯烃类纤维(Olefin) 、聚酯纤维(Polyester) 、羊毛纤维(Wool) 。

(e)  适用性:本要求可应用于纺织品织物或类似结构的材料以及准备用于穿着服装上的物品,包括:衣服和供消费者使用的成品服装。

16CFR 1500.44


本文旨在为依照美国联邦法规16CFR 1500.44(1-1-03 EDITION)进行固体燃烧性能测试的人员提供基本指引。使其操作、判断及结论符合美国联邦法规的要求。


rar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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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送公证行测试有这些问题,有时衣服给我按16 CFR 1500.44测试,说是上面的附件多,有时纯纺织的帽子也是按16 CFR 1500.44测试。 所以很混淆。他们的区分好象是颈部以上是按16 CFR 1500.44做测试(不管是否为纯纺织),不知道是否有这一种说法? 或是有更专业的区分方法?
阿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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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rarle(rarle) 发表:
经常送公证行测试有这些问题,有时衣服给我按16 CFR 1500.44测试,说是上面的附件多,有时纯纺织的帽子也是按16 CFR 1500.44测试。 所以很混淆。他们的区分好象是颈部以上是按16 CFR 1500.44做测试(不管是否为纯纺织),不知道是否有这一种说法? 或是有更专业的区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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