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层面,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拥有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职能
在可操作层面,更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拥有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职能。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在没有哪个部门专门负责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不管是财政部,还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在其对社会公开的职能里,都没有被明确地赋予该项职能。本来国家行政机构的基本经济功能就是对经济部门(如工业农业部门、 交通部门、工商贸易部门、 经济规划部门等)实施领导,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要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就必须有相应的行政部门来承担相对应的管理责任。虽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1]已经是社会的共识。但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负责,出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能实质推进也属正常。
美国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它在《小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每个有采购权的联邦政府机构都应设立一个`小企业及处于不利地位企业利用办公室`”。因为有了常设机构,有了专职的工作人员,才使得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彻底制度化了。因此,我们建议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采购机构”,以统筹协调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如:加强对企业的培训,为企业出谋划策;组织企业结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提高采购中标率;代表企业与采购招标方谈判,以总担保人的身份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