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众说纷纭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认为,对照《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深圳修订草案中的上述条款有些“奇怪”。“写得有点模糊,不利于实际操作,容易被钻空子,也有可能带来监管难题。”马明德举例说,根据这条规定,有可能出现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选择实际上并不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人,“这是有可能的。因为条例并没有规定要按评标顺序确定中标人。而当遇到质疑投诉时,监管就不好追究责任,因为依据该条例这么做是可以的。”马明德认为,如果对采购人的定标方法规定得不具体,会造成在确定中标人环节的乱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类采购评标结束后专家都需提交“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说,对照现行法律法规,深圳条例草案似乎缺少了“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限制性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认为,草案的上述变化使得定标选择变得没有意义,不符合法律的原意与要求。对此,一位业内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无论如何,得让定标有章可循。这样模糊的规定可不让定标这回事儿乱掉吗?”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地方立法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新。
但是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并不认为深圳的草案与《政府采购法》或者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什么矛盾的,而认为该条例上述规定与《招标投标法》有冲突:“财政部也加入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认可了《招标投标法》在本部门的适用。因此政府采购工作除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外,也要遵从《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则要求对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同时,何红锋还担心,这个条列一旦颁布,可能会给实际操作带来问题:“这个条例比财政部第18号令讲得要粗,我担心实际操作中采购单位会走这个较宽乏的规定,而把财政部第18号令抛在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