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房价调控?利益博弈?

浏览0 回复2 电梯直达
瓢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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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房价,用增加成本的方式,房价是决无降价的道理的:土地、税费、利率、配套、城建、建材、人工、营销、公关、利润。。。。。。都上涨,却要控制房价,岂不自欺欺人。只不过这些成本升跌,大家还看得见,还能理解,“肉烂在锅里”,毕竟有帐可查、有据可凭。
  权利、利益则是无形的手、一幅巨网,被掏空腰包的,往往还糊里糊涂。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政企不分,钱权合一,一方面造成政府机构间的权利相争、利益博弈,另一方面各自为政、诚信丧尽。
  权力部门调控房价?有几个真正是出于维护老百姓利益而关注房价涨、跌的?
  发改委感兴趣的是房地产转制问题;国土局关心的是集体土地有多少变国有;银行担心的是存、贷利益;建设部操心的是多少部建房可转商品房;国税局只怕收不到税;财政部为赤字睡不好觉;地方政府要的是政绩工程;开发商惦记的是利润;房地产交易中心希望交易越火越好;老百姓盼的是。。。。。。
    现今中国,没有一个行业象房地产所面临那么多的困惑和尴尬:
    房产交易不仅要交契税、印花税,还要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俨然就是一种投资行业,但真要说买房是正当投资、鼓励投资房地产,招来的一定是比侵权盗版、发廊小姐更多的非议和指责。
    如果说房地产是商品、消费品,在中国所有的商品中,没有一种商品在使用、转让中还要交纳那么多的税、费。
  投资受“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工商管理法规等保护;商品(消费品)受“消保法”保护,房地产受什么保护呢?说它是投资,却处处受限制、随时被“调控”;说它是商品,土地和房产的出让方----国家,却可以不顾“购房交易合同”、“房地产产权证”和已纳税的约束,土地、房屋随时可能被征用、动迁;权力部门以调控为由,单方面更改责、权、利,侵害“原有房”和“已购房”业主权益,岂不是违约、“霸王条款”行为?让人翘首以待的一部“物权法”,却阻力重重,迟迟出不了台。
    出租车、地铁、电信业、水电。。。。。。调价都要实行听政制;银行跨行查询收费,人大代表激呼反对;路边的排档城管会砸;随便停车交警要罚;投诉家具、家电质量差,有消费者协会撑腰。。。。。。而房地产业主权益受到侵害,动辙数万,怎么却没人管没人问呢?原因很简单:老百姓、企业好管;权力机关、上级部门,谁敢管?!
    股市作为资本投资市场,直到今天既不收营业税,也不收所得税,原因据说是因为股票有涨有跌,涨了收所得税、跌了呢?那么作为比股市起步晚的房地产同样也有涨有跌,现在,涨了要收所得税,跌了是不是要退税、补贴呢?
    房地产本来就流转性差,买卖过程中已经收取了契税(即交易税),等同于已经收了营业税。房地产所得主要源于土地增值,既然征了土地增值税(有的已经开征,有的将包含在物业税中)再征所得税,征了契税再征收营业税,是不是有重复征税之嫌?如果说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契税和交易税或营业税不是一个税种,那么其它行业、其它商品买卖为什么收了营业税就不征契税,企业收了增值税就不再征营业税呢?
    看了国税局的征收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通知,至少有两点不解,在所有房屋原值计算中,为什么唯有房改房(北京称‘部建房’)的原值是含糊其词的呢?如果按原来真正支付的购房款为依据,那么部建房所得是多少呢?该如何交税呢?更不要说还有货币分房、房贴呢。再说什么人才有“超标准”的部建房?按同一地区的经济适用房计算原值?原来的房改房或部建房周边有经济适用房吗?不就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吗?就如货币分房,大家都是90平米,似乎很公平,其实老百姓每平米是按3000元计算,而当头的按多少算,谁也不清楚,一万、二万还是更多?记得多年前,笔者单位的领导花了一百多万,为自己买了一套当时最豪华的外销公寓,有人举报到部里,纪委下来检查,结论是:虽然房子好了点,但并没错误,按其级别还没达到面积标准,以后货币分房时再补差。要知道当年一套同等面积的普通商品房才一、二十万,还有那么些头发花白的老知识分子等着分房,当然最后还是有几句安慰话的:大家的困难领导是知道的,但困难总要一步步解决吗,总要有先有后吗,要有耐心,要理解领导的难处、苦处。
    记得曾有报道,华北某油田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上岗条件是必须要有“离婚证”,一时间‘突击离婚’搞得民政处门庭若市。现在,规定自住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的住房,可以免征所得税。“家庭唯一”包不包括“离婚单身”?看来许多人卖房前,要么先“分家”去派出所,要么先“离婚”去民政局,这下婚姻登记处该热闹了,就业笑话眼看就会成卖房笑话。
    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的税、费象房地产那么名目繁多,方方面面都想分一杯羹。
    为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特种行业外,其它各行各业所征税种、税率基本是一样的,即使有区别,包括特种行业,也至少对同一行业是一样的,唯独房地产是各地不同、五花八门,人为制造各种差异。中国房地产交易之复杂,十三亿人几乎没有一个第一次就能搞明白、一次过关的。这岂不违背最基本的市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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瓢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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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中国,包括老百姓吃、穿、用、行在内的各行各业,原则上都可以归口一个主管部门、一个“婆婆”。唯独房地产,发个“国六条”,还得九部委汇签,其实,掰掰手指,似乎所有的部门都该管、都可以管房地产,连园林局、环卫所都少不了,不信?明天就让你垃圾成山、粪水横流。。。。原因吗很简单:如果房地产是骨头,那就成了被踢来踢去的“皮球”;如果肥得流油,那就成了唐僧肉。难怪中国的腐败,几乎都离不开房地产。也难怪所有的调控政策,免不了变成利益博弈。
    房地产市场是全国的市场,各省市市场情况各有不同,政策制定者却都在北京,眼睛看着的只有北京市场,对市场的研判以一概全。想的是各部门的权益,出台的无非是如何调控利益、为利益而调控。
    为了明天更美好,世界各大城市都努力降低城市住房容积率、合理控制人口密度、改善环境、减少高层建筑,唯独中国现今提出的是发展塔楼、提高容积率、不限制人口、大力增加自备车。。。。当然,中南海、钓鱼台。。。。。。是例外。
    北京地方政府对旧城改造不感兴趣,原因是无利可图。北京的“陆家咀”要建在通州,因为占用耕地比改造旧城既省事又有利。难怪最豪华的皇城、最破烂的胡同;最奢侈的消费、最贫困的人口;高楼林立、有沙无水;缺少规划、乱摊“大饼”集于此城一身,成了历来政策制定者的“杰作”。
    以上海为首的长三角各城市是以房地产二级市场带动一级市场,城市居民卖掉旧房才有条件买进新房,改善住房是梯度型的。大力发展二手房市场是许多城市住房改善的共识。唯有北京直到今天二手房交易还在限制之列,原因之一是许多“部建房”还在继续盖、还没盖完、还不能上市,“车发早了,岂不赶不上”。
    利益博弈无非:
    住房改革,闭口不谈土地归属。
    只谈征地指标,不谈动迁改造。
    贷不贷款只考虑不良率高低,对买房人有无帮助和银行无关。
    部建房、单位房没土地使用权上不了市,决不发展二手市场。
    增加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还有什么物业税、空置税、万万税。。。。。对控制房价,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到底有什么好处,只有税官们自己知道。
    增加税收的结果只是增加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价格,不管最终此笔费用是落在买方还是卖方头上,买卖双方没有赢家。
    也许有人认为增加税收可以限制卖方(包括投资或投机者)的获利空间,甚至可以平抑房价。且不说卖方中的绝大部分老百姓,售房的目的是为了自用、改善住房,减少他们的收益也就减少他们改善居住的机会。退一步讲,卖房人少了,会减少房源,增加供需矛盾;成本增加、房价不跌反涨,即使减少了投资、投机收益,对买房人又有何益呢?
    调控房价,本来是好事:房价升了,有房的高兴,房价跌了,买房的欢迎,但如果是渔翁得利,有房、没房的都输了,这和坐庄开盘赌球岂不一样?股市上无论做“多”、做“空”都不欢迎交易手续费增加也是这个道理。如果认为提高坐庄抽头或提高交易成本,就没人去赌球或投机股市,想法近乎荒唐。
    其实,增加二手房交易税收,而不增加新房税收的结果,只是提高了新房的竞争力、性价比。二手房价格提高,又促使新房价格进一步上升,一方面为开发商争取了更大的获利空间、更多的客源,另一方面,卖地的、贷款的、收税的又都能各有所获。再说刚建好的、正在建的、打算建的“X建房”,一旦转为新建商品房,那能搞到房的。。。。。。那油水。。。。。。不免想起东北老乡的一句话:谁是羔羊、谁是狼?
    也许是巧合,有趣的是,就在发文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同一天,最高检察院对滥用职权、渎职罪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借此问一句,如果某些权力部门出于利益博弈、滥用职权,事实证明,由此造成国家经济倒退、人民财产损失,算不算渎职,要不要法办?!
天黑请闭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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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次中央108号文件下发之后各地政府的细则就知道利益在谁那里了,总是老百姓买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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