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virend(envirend) 发表:但是CMA和CNAS都是新标准,标准变更过了。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原文由 lsf912(lsf912) 发表:标准都是标准,只不过一个是新标准一个是旧标准,目前我们单位上报的是新标准,但是领导要求用旧标准去监测,开报告还是用的新标准。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按新环保法要求“应按规范实施监测”,个人的看法是非标勿用,即便要用应保留好有领导签字的任务单,任务单必须有采用何方法的内容,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
我也很赞同非标勿用,专家一般都是比较古板的标准还是不要轻易改动,要有据可依,做监测本来就是按照标准来做的,什么文献新方法CMA估计比较难,CNAS还稍微宽松点。
只要旧标准没有被取代或废止,且在计量认证的方法之中,那就用旧方法吧。
原文由 envirend(envirend) 发表:也许我说的有些复杂了,现在单位上报的国标能力是 HJ538-2009,那么分析我可以用《空气和废气》第四版 第五篇 第三章 铅及其化合物(一)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来替代 HJ538-2009吗?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原文由 lsf912(lsf912) 发表:标准都是标准,只不过一个是新标准一个是旧标准,目前我们单位上报的是新标准,但是领导要求用旧标准去监测,开报告还是用的新标准。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按新环保法要求“应按规范实施监测”,个人的看法是非标勿用,即便要用应保留好有领导签字的任务单,任务单必须有采用何方法的内容,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
我也很赞同非标勿用,专家一般都是比较古板的标准还是不要轻易改动,要有据可依,做监测本来就是按照标准来做的,什么文献新方法CMA估计比较难,CNAS还稍微宽松点。
只要旧标准没有被取代或废止,且在计量认证的方法之中,那就用旧方法吧。
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另外,领导说如果国标没有明确说废止的话,那么虽然方法被替代了,但是被替代的旧方法还是可以使用的,他的理由是新旧方法可以并存~
按新环保法要求“应按规范实施监测”,个人的看法是非标勿用,即便要用应保留好有领导签字的任务单,任务单必须有采用何方法的内容,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
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原文由 envirend(envirend) 发表:但是CMA和CNAS都是新标准,标准变更过了。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原文由 lsf912(lsf912) 发表:标准都是标准,只不过一个是新标准一个是旧标准,目前我们单位上报的是新标准,但是领导要求用旧标准去监测,开报告还是用的新标准。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按新环保法要求“应按规范实施监测”,个人的看法是非标勿用,即便要用应保留好有领导签字的任务单,任务单必须有采用何方法的内容,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
我也很赞同非标勿用,专家一般都是比较古板的标准还是不要轻易改动,要有据可依,做监测本来就是按照标准来做的,什么文献新方法CMA估计比较难,CNAS还稍微宽松点。
只要旧标准没有被取代或废止,且在计量认证的方法之中,那就用旧方法吧。
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有相关的文献吗?有的话方便发上来给学习一下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另外,领导说如果国标没有明确说废止的话,那么虽然方法被替代了,但是被替代的旧方法还是可以使用的,他的理由是新旧方法可以并存~
按新环保法要求“应按规范实施监测”,个人的看法是非标勿用,即便要用应保留好有领导签字的任务单,任务单必须有采用何方法的内容,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
绝大多数旧标准随着新标准的发布一般都就被废止了,尤其是方法标准,只有极少数标准因新标准说明了是部分替代才可以并存,且并存的是新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对于第四版的方法只要类似原理的新标准发布,也就不废止能用了,对此环保部多次发过文。
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有相关的文献吗?有的话方便发上来给学习一下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另外,领导说如果国标没有明确说废止的话,那么虽然方法被替代了,但是被替代的旧方法还是可以使用的,他的理由是新旧方法可以并存~
按新环保法要求“应按规范实施监测”,个人的看法是非标勿用,即便要用应保留好有领导签字的任务单,任务单必须有采用何方法的内容,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
绝大多数旧标准随着新标准的发布一般都就被废止了,尤其是方法标准,只有极少数标准因新标准说明了是部分替代才可以并存,且并存的是新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对于第四版的方法只要类似原理的新标准发布,也就不废止能用了,对此环保部多次发过文。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0]90号 |
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31号
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