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标准物质配制记录》中,缺少稀释溶剂、有效期限等信息。该条款判不符合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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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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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ingDz(nerd) 发表:
如果做为一名审核员,一定会追查一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是体系文件中没有规定应当记录的内容? 还是有规定没有执行相应的规定?还是规定没有执行呢?
CNAS-CL10 5.6.3.4 实验室应制定程序,规定标准溶液和其他内部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注意事项或危害、制备人、标识等要求,并保存详细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应有逐级稀释记录。
这一条款有要个方面要求,一是强调的是实验室应制定程序,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二是强调保存详细记录,即有规定你没有按规定保存相应的记录也是不可以的;
所以判在此条款是适当的。
CNAS-CL10 5.5.2  实验室配制的所有试剂(包括纯水)应加贴标签,并根据适用情况标识成份、浓度、溶剂(除水外)、制备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这一条款强调的是试剂的标识信息,所以与配置记录的关系不大;
另外,CNAS的应用准则是对认可准则的补充和细化,是更为具体的要求,在不符合判定时要就近不就远。在有应用准则的情况下,通常优先按专业领域进行判定。CL10是CNAS根据化学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了解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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