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一词一般理解为“辨认和确定”,但在管理体系的基本术语中似乎查不到“认定”,只能查到“确认”。ISO9000给“确认”的定义是“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该定义核心是用“客观证据”“认定”。“确认”使用了“认定”,更强调了使用“客观证据”而不是靠个人主观意识或长官意识的认定。因此,CNAS标准似乎没有“检验方法的认定”提法,只有“检验方法的确认”要求。
检测和校准方法的确认在CNAS-CL01的5.4条提出了详细要求。首先是“确认”的方法范围包括了国际、区域、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非标准的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包括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等等。然后是如何确认,确认的方法在4.5.4条做了详细规定,最根本的一条要求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的方法来确认,确认的标准是证实“预期用途的特定要求得到满足”,5.4.5.2和5.4.5.3给出了更为详尽的主要确认内容,就不一一择录了。
如果稍加留意就会发现5.4条的子条款中不时提到“应指定具有足够资源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确保所有有关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对有效性的声明”、“应当得到批准和授权”等等用语,这就是对“人员分工”提出的职责分配要求。能够有“足够资源”的人,能够具有“沟通”能力和权限的人,具有代表实验室“声明”权限的人和“批准”、“授权”权力的人,就都是检测与校准方法确认各阶段的责任人。这些人是不是该与工程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最高管理者有关呢,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