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CNAS认证,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对于申请CNAS的单位,不管是第三方实验室还是企业实验室,都是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表现,那么在CNAS认证之前、过程中、之后都有哪些问题需要明了呢?
“能力”和“资质”可不要混淆!
“能力”和“资质”有本质上的区别。CNAS认可是能力的认可,不是资质的认可。是否进行能力的认可是实验室自愿的行为,是否进行资质的认可是法律强制行为。取得了CNAS认可就是校准能力或检测能力得到了第三方的认证,这样就容易获得顾客的信任。有时候顾客要求必须加盖CNAS认可标识,这就是所谓顾客的要求必须满足,而不得不进行CNAS认可,但这是顾客的要求,仍然不能说是法律层次的资质认可。国外和外企要求为其提供校准或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必须通过CNAS认可,这也是顾客的要求不是法律的要求,是顾客“要求”不是法律层次的“资质”。
在我国,计量检定资质是计量法的要求,因此必须由政府组建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均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才能有资质,CNAS认可只能是能力的凭据,不能作为资质的凭据。
先搞清楚:认证认可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企业或实验室自愿的行为,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其能力或水平是否达到某个标准的要求给予认证或认可,例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NAS实验室认可等,就是这种认证。
第二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在计量检测行业中最为典型的有两个。
一个是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实验室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权,实验室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向社会提供服务,否则按违法处理,其中提供校准服务的虽然算不上违法,但不受计量法保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政府组建的和授权的计量院(所)以及授权的其它行业或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均必须获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和授权。
另一个是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监测服务的实验室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合格(简称CMA),未经CMA的实验室出具的数据不具有法律认可的资格。例如,各种行业的质量检验实验室、交通部门汽车年检实验室、食品卫生检测实验室、测试院(所)等等。
所有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检测、检验、监测服务的实验室依法获得授权或CMA是必须的,在此基础上申请CNAS认可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则都是它们的自愿。但有时候顾客有要求,出于市场竞争需要被顾客逼迫认证认可,也是常见的和可以理解的事。
企业通过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后是否可以作为第三方实验室?是否可以接收客户仪器进行校准工作,还需要通过计量认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吗?网友A:是的。前两天我们实验室刚刚经过现场监督评审(去年已通过复评审),因为这次有北京认可委的老师来现场评审,我们还特意就能否对外开展校准业务咨询了这位老师,就跟你说的一样,CNAS不管你是第几方,你对谁开展校准业务是你跟被服务的单位之间的事情,CNAS是不会来管的。只要你开展的项目已被CNAS认可,你就可以对被服务单位出具带"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
网友B:只通过CNAS的实验室不能作为第三方实验室对外校准,如果想作为第三方在中国还需要通过CMA认证,但是CMA认证要求计量实验室独立于企业外,不能与企业有利益相关,所以生产型企业基本是不能够通过CMA的。当然,企业本身指的是计量检测行业的实验室可以通过CMA,并对外开展计量校准工作。
《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一样吗?
两者的对象不一样,前者是针对的是测量设备或测量标准,后者针对的是产品或零部件。当然,前者如果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有时也出具《检测报告》,但这种检测不可能获得CNAS的认可,自然也就盖不了CNAS的标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直接出具《检定证书》。但如果他出具的是《校准证书》,且校准项目又未获得CNAS认可,则所出具的《校准证书》是不能盖CNAS标识的。
申请前要知道这些!
1.CNAS现已对申请实验室所申请的检测/校准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是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那么,什么是经常开展的项目?
必须是实验室的主要检测/校准项目; 每个月至少有一次检测/校准经历活动。
a. 要求实验室人员比较娴熟,仪器设备性能稳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业务量应该比较多、并且是持续的,不能上半年忙的要死要活,下半年可以关门回家睡大觉的那种具有强季节性的业务活动,比如说粽子、月饼的检测就属于此类型;
b.近两年没有开展或再开展的检测/校准活动,不能算具备成熟的检测/校准项目,即使两年前经常做、非常成熟也不行,正所谓:手不磨容易生茧,刀常不用就容易生锈,过期无效作废。
c.检测/校准经历每月少于一次的,要实施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以避免检测/校准能力的退化;
2.对原始记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无原始记录的,不能算具备相关的检测/校准经历,再次强调分包的项目,不能算具备相关的检测/校准经历。同时,对提供虚假数据和报告的,实施0容忍度,一律撤销或不予以认可。
3.对实验室自制方法和非标方法的确认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至少应包括:方法确认试验记录、不确定度评估记录、方法评审记录等。当然,确认的方式还要尽可能的全面,还要提供证明能满足预期要求和客户要求的证据。 7、实验室仅进行抽样,不从事后续检测或校准活动的,该抽样能力不予受理。 解读:对仅从事抽样的机构,不予以认可。
附: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的变换内容有哪些?CNAS规定新版CNAS-RL01:2015《实验室认可规则》于2015.11.1正式生效。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认可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正式生效后对初次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扩项认可实验室以及复评审的实验室的主要影响:
1、提高了受理申请的门槛规定如下: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2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同时还规定以及由于实验室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自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实验室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2、对实验室的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CNAS规定: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以及如果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多项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不具备申请时所声明的能力时则判定为实验室不诚信。
3、提高了实验室整改要求将初次认可实验室应对所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3个月内完成变更为应在2个月内完成。同时还规定对于接受扩项认可、监督评审以及复评审的实验室出现严重不符合时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4、加严了暂停认可和撤销认可实验室的要求CNAS明确规定在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或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时应暂停或撤销认可实验室的资格。
比较一下新旧版本,有一些重要的变化,你关注到了吗?
变化一:关于初评的不符合整改期限旧版表述:5.1.5.5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实验室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3个月内完成。
新版表述:5.1.5.5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实验室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2个月内完成。
变化二:关于实验室搬迁旧版表述:9.1.2.2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通过现场评审方式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新版表述:9.1.2.2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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