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CMA 新增异地实验室扩项申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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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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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省的实验室A已通过CMA, 因业务需要,想申请同省其它市的实验室B扩项。A是独立法人实验室,但是A的营业执照上没有B实验室,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提交B的CMA申请吗?之前的体系资料中都没有B的出现。只做文件性的资料(如质量手册中加上A、B关系的说明,内审,管理评审加上B等)变动可行吗,还是一定要B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资料?有没有类似的单位,怎么操作的,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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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苍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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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shegang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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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申请多场所了。B可以有单独的营业执照,A的体系文件必须覆盖到B。
ning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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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是多场所,就是A的体系文件必须覆盖到B的。
西北苍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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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ningmeng(ning-meng) 发表:
我们也是多场所,就是A的体系文件必须覆盖到B的。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对这个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9.1 对于多检测/校准场所的实验室认可,除满足单一场所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各条的要求。



9.2 管理体系
9.2.1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到各个开展检测/校准活动或与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

9.2.2 各个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需要时,应配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

9.2.3 各个场所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和覆盖的领域应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9.3 申请及受理

9.3.1 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9.3.2 对于不在同一地址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9.3.3 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场所其管理体系均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9.4 认可评审

9.4.1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场所。

9.4.2 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9.5 认可证书

9.5.1 CNAS根据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不同场所,分别出具认可证书附件。

9.5.2 当同一检测或校准活动需要在多个场所共同完成时,可在证书附件的“说明”栏对地址进行说明。

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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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北苍狼(jsd730104) 发表:
咨询质监局认证处吧
省质监局坑爹的,网站给的电话都是打不通的
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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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inshegangwan(jinshegangwan) 发表:
你这是申请多场所了。B可以有单独的营业执照,A的体系文件必须覆盖到B。
就是不想B搞单独的,想并到A去,是不是只用做好文件工作就可以了?
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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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ningmeng(ning-meng) 发表:
我们也是多场所,就是A的体系文件必须覆盖到B的。
只用做文件资料即可?
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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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北苍狼(jsd730104) 发表: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对这个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9.1 对于多检测/校准场所的实验室认可,除满足单一场所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各条的要求。



9.2 管理体系
9.2.1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到各个开展检测/校准活动或与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

9.2.2 各个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需要时,应配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

9.2.3 各个场所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和覆盖的领域应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9.3 申请及受理

9.3.1 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9.3.2 对于不在同一地址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9.3.3 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场所其管理体系均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9.4 认可评审

9.4.1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场所。

9.4.2 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9.5 认可证书

9.5.1 CNAS根据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不同场所,分别出具认可证书附件。

9.5.2 当同一检测或校准活动需要在多个场所共同完成时,可在证书附件的“说明”栏对地址进行说明。



CNAS 的申请有文件规定,很清楚,就是CMA的不太熟,想看CMA的要求

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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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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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如果只是做文件资料的变更(如新增地址,质量手册变更,内外审等),是不是也要运行半年以上才能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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