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ljy3515(ljy3515) 发表:通常情况下,除非被校对象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如果被校对象的名称与检定规程的名称一致,依据检定规程校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对于这类非强检器具,用户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JJF1001-2011第9.22条“自愿检定”),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而对于强检器具,则不允许校准,除非国家没有相应的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显然楼主的问题不属于此类。另一方面,被校对象的名称与检定规程的名称不一致(如某些专用测试设备),国家、地方、行业都没有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校准机构只是根据被校对象的测量原理与被校参量,参照某检定规程实施校准。这种情况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双方以委托合同的方式约定,校准依据这么表述也就没有问题,当然这种情况在校准证书中表述为“参照××检定规程”就更为规范。外审的评审员开出不符合项,我不清楚依据的是什么标准,不符合的是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
如果校准证书上写的是“依据XXX检定规程”这样是否算是问题?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发表:校准时,校准依据不论是写成XXX检定规程、依据XXX检定规程还是参照??检定规程都是不对的,应该是XXX校准规范、XXX校准方法,检定规程只能作为编写XXX校准方法的参考文件。因为无法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校准,参照更不行。如果是参照没有规定严格的,没有形成文件,该实验就无法复现依据检定规程校准是可以的。校准主要是针对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的检测方法,如果要另外形成文件,无非就是将该部分内容复制,另外再加入不确定度的评定内容(其实《校准证书》必须给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要求,这已是计量人员的常识了),也没那个必要。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校准是绝对不行的,校准方法必须包括不确定度评定的内容,校准方法需单独形成文件。本身现在对校准的认识就有误区,校准过程中应该尽量模拟实际使用条件,使用方法,不然得到的校准结果对指导下一步工作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