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实验室CNAS认可第一方转第三方,如何操作

浏览0 回复21 电梯直达
ida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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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ao1hao2985(zhao1hao2985) 发表:
你们这样说严重点是违法的。
根据规定,中国大陆境内,对社会出具有影响的数据的机构都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你们出具的报告虽然说是参考的,但已经对外产生影响了。如果质监局想查你们,随时可以封停罚款。
可能是民不举,官不究吧,呵呵~~~
ida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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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独自游走的猫(zheyiniao) 发表:
不做CMA对外承接业务,严格说起来算无证经营啊
再说了,这种仅作为数据参考的想法,承接业务量也会受影响吧,你想,人家既然委托第三方做检测,多数就是想证明自己的数据,如果报告不能作为证明,人家何苦去送外部检测。
说的是啊,也咨询了相关老师,说法和大家的基本大同小异。我想以后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谨,所以弄不好得出问题~~~
ida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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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哦,没有CMA,对外接业务你们领导是想多了。。。
呵呵,领导的境界不是我们能理解的,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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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换句话说,检验机构的用途就是仲裁或者政府采信,只要不涉及这两个方面或者客户不要求,CMA并不是强制的,
其次关键看你帮谁做检测,客户的需求是什么,比如大众汽车,对于某些试验,比如EMC等的实验室并非是获得CMA的,,只允许在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而这些指定而是CNAS认可的,有的是A2LA等国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这样的很多,关键还是你们针对什么样的市场。
另外你们既然已经获得CNAS认可了,就可以帮别人出具检测报告,没有必要在乎一定是不是第三方实验室,但是这个要看你们经营范围里有没有检测一项业务,不然开不了发票。
总之还是看你们的决策方向,看市场,如果你们相接一些政府采信的单子或者做仲裁机构,那么就必须要CMA,除此就不要担心。
以上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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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
其实换句话说,检验机构的用途就是仲裁或者政府采信,只要不涉及这两个方面或者客户不要求,CMA并不是强制的,
其次关键看你帮谁做检测,客户的需求是什么,比如大众汽车,对于某些试验,比如EMC等的实验室并非是获得CMA的,,只允许在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而这些指定而是CNAS认可的,有的是A2LA等国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这样的很多,关键还是你们针对什么样的市场。
另外你们既然已经获得CNAS认可了,就可以帮别人出具检测报告,没有必要在乎一定是不是第三方实验室,但是这个要看你们经营范围里有没有检测一项业务,不然开不了发票。
总之还是看你们的决策方向,看市场,如果你们相接一些政府采信的单子或者做仲裁机构,那么就必须要CMA,除此就不要担心。
以上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现在质监局对层主举例的这种情况也在查了
只要是独立第三方,就得有CMA
ida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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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
其实换句话说,检验机构的用途就是仲裁或者政府采信,只要不涉及这两个方面或者客户不要求,CMA并不是强制的,
其次关键看你帮谁做检测,客户的需求是什么,比如大众汽车,对于某些试验,比如EMC等的实验室并非是获得CMA的,,只允许在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而这些指定而是CNAS认可的,有的是A2LA等国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这样的很多,关键还是你们针对什么样的市场。
另外你们既然已经获得CNAS认可了,就可以帮别人出具检测报告,没有必要在乎一定是不是第三方实验室,但是这个要看你们经营范围里有没有检测一项业务,不然开不了发票。
总之还是看你们的决策方向,看市场,如果你们相接一些政府采信的单子或者做仲裁机构,那么就必须要CMA,除此就不要担心。
以上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谢谢你的解释。
我们一般不会接政府采信单子或做仲裁机构,公司无非是想对外承接一般性的检测业务,盈利而已。
另外我们的营业范围里增添了检测业务的,平时也在正常开票。不过我们的报告不盖CNAS印章,也是在规避风险。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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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现在质监局对层主举例的这种情况也在查了
只要是独立第三方,就得有CMA

那就说明质监局有问题,计量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但是如果不是作为公证(反驳证明)使用,或者作为贸易质量把关作用,或者作为质量检测数据提供使用,是不需要的(供给方有特殊需要的除外),不可否认一部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有问题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任何产品出厂都会有合格证,合格证上面也会有数据(一般是企业质检部门完成),那么这个数据必须要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吗,肯定不是的。只有当消费者觉得这个质量有问题,采取仲裁或法院采信时,必定以检验机构出具的数据为准,且检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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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5 14:06:19 Last edit by v2769569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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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

那就说明质监局有问题,计量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但是如果不是作为公证(反驳证明)使用,或者作为贸易质量把关作用,或者作为质量检测数据提供使用,是不需要的(供给方有特殊需要的除外),不可否认一部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有问题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任何产品出厂都会有合格证,合格证上面也会有数据(一般是企业质检部门完成),那么这个数据必须要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吗,肯定不是的。只有当消费者觉得这个质量有问题,采取仲裁或法院采信时,必定以检验机构出具的数据为准,且检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认定
个人意见


跟质监局那边是没办法讲理,他们是执行者,解说权利在他们那。。。
我们已经被开了整改了
yiqieji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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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跟质监局那边是没办法讲理,他们是执行者,解说权利在他们那。。。
我们已经被开了整改了


深表同情    依法治国还是必须要的    中央最近一直在提依法治国    也是看到地方治理乱的问题
p31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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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3号令)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楼主所说情况明显符合以上情况。其中第四十一条还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楼主要仔细考虑你们的情况了,不被查出来还好,如果被查出来了可是有法律依据是要罚款的。其实进行资质认定并不是坏事,通过CMA认证既提高了你们实验室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又提高了你们实验室的权威度和公正性。是一个一举多得的活动。而且申请资质认定又不花钱,何乐而不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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