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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相对密度 元素名称 元素序号
第三款没问题。这不是广义的重金属。
虽然相对密度在5以上的金属,称作重金属。原子序数从23(V)至92(U)的天然金属元素有60种,除其中的6种外,其余54种的相对密度都大于5,因此从相对密度的意上讲,这54种金属都是重金属。但是,在进行元素分类时,其中有的属于稀土金属,有的划归了难熔金属,最终在工业上真正划入重金属的为10种金属元素:铜、铅、锌、锡、镍、钴、锑、汞、镉和铋。这10种重金属除了具有金属共性及密度大于5以外,并无其他特别的共性,是约定俗成的重金属。
原文由 txtb001(txtb001) 发表:毕竟法律专家在环保上不是很很专业,还得按环保的解释,而解释的确又有差异, 所以从毒性考虑按(三)、(四)来重新进行界定是合理的。当然这样的表述仍然有问题,那就是铬应该括号加注说明是指六价铬。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意思是,新的两高解释中为什么不专门写清楚哪些是重金属污染物呢?
另外,在新的两高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为什么重金属污染物中没有锡和铋?
法释29号文件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法律要将就严密性,我觉得最好要写清楚是哪几种金属,最好。这样清楚明了。不过确实挺难为法律专家的,他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士。
第三款没问题。这不是广义的重金属。
虽然相对密度在5以上的金属,称作重金属。原子序数从23(V)至92(U)的天然金属元素有60种,除其中的6种外,其余54种的相对密度都大于5,因此从相对密度的意上讲,这54种金属都是重金属。但是,在进行元素分类时,其中有的属于稀土金属,有的划归了难熔金属,最终在工业上真正划入重金属的为10种金属元素:铜、铅、锌、锡、镍、钴、锑、汞、镉和铋。这10种重金属除了具有金属共性及密度大于5以外,并无其他特别的共性,是约定俗成的重金属。
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毕竟法律专家在环保上不是很很专业,还得按环保的解释,而解释的确又有差异, 所以从毒性考虑按(三)、(四)来重新进行界定是合理的。当然这样的表述仍然有问题,那就是铬应该括号加注说明是指六价铬。
原文由 abu80(abu80) 发表:
我个人认为这个关于“有毒物质”的重心应该放在具体条目中的考虑,如果单单讨论什么是有毒物质难免纠结懵懂。
比如,砷、铜、锌按照这个两高司法解释是有毒物质吧,但是铜锌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砒霜可以做中药治病。
所以关键是行为人怎么处理的含这个重金属的物质,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等那就要入刑了。
对照楼主这个数据表格中的蓝线框锌、镍数据,那就按照解释中的具体条目一条一条的套呗。(具体需要你自己来套,因为你提供的信息不全,我无法判断符合哪一条。)
原文由 txtb001(txtb001) 发表:个人理解“十二五”期间的管理规定,只要政府不废止,在“十三五”期间仍然有效,也许还会加严。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意思是,我碰到一个问题,过去,我们浙江省有一个函(见下图1),把有毒重金属和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是分开的。
可是现在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这意味着只要检测出重金属,是“有毒物质”呢?
我昨天做了一份刑事案件的监测报告,(图2)红框和蓝框,全部被认定为“有毒物质”,但我认为(图2)蓝框的不是“有毒物质”,只能被视为“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但(图1)的浙环监函45号红头文件已经过期,而且现在已经不是“十二五”期间?
(图2)的结论是不是写的有问题?如果有问题,该怎么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