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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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这是一个问题,只要元素周期表元素钙20之后的元素是重金属)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企业排放出的污水中含很多的铁、铝是否也算是有毒物质呢? 我们监测报告中怎么下判断结论呢?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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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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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没问题。这不是广义的重金属。
虽然相对密度在5以上的金属,称作重金属。原子序数从23(V)至92(U)的天然金属元素有60种,除其中的6种外,其余54种的相对密度都大于5,因此从相对密度的意上讲,这54种金属都是重金属。但是,在进行元素分类时,其中有的属于稀土金属,有的划归了难熔金属,最终在工业上真正划入重金属的为10种金属元素:铜、铅、锌、锡、镍、钴、锑、汞、镉和铋。这10种重金属除了具有金属共性及密度大于5以外,并无其他特别的共性,是约定俗成的重金属。
m307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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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没问题。这不是广义的重金属。
虽然相对密度在5以上的金属,称作重金属。原子序数从23(V)至92(U)的天然金属元素有60种,除其中的6种外,其余54种的相对密度都大于5,因此从相对密度的意上讲,这54种金属都是重金属。但是,在进行元素分类时,其中有的属于稀土金属,有的划归了难熔金属,最终在工业上真正划入重金属的为10种金属元素:铜、铅、锌、锡、镍、钴、锑、汞、镉和铋。这10种重金属除了具有金属共性及密度大于5以外,并无其他特别的共性,是约定俗成的重金属。
相对密度      元素名称  元素序号
1.55g/cm3        Ca          20
2.985 g/cm3    Sc          21
4.506 g/cm3    Ti          22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意思是,新的两高解释中为什么不专门写清楚哪些是重金属污染物呢?
我认为有必要规定要重金属的范围,以免引起歧义。我查了一下,重金属应该从21号钪开始,相对密度大于3 g/cm3以上,都属于重金属吧。
另外,在新的两高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重金属污染物没有写上锡和铋。

法释29号文件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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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30 9:31:41 Last edit by 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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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答,我的意思是,新的两高解释中为什么不专门写清楚哪些是重金属污染物呢?
另外,在新的两高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为什么重金属污染物中没有锡和铋?
法释29号文件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毕竟法律专家在环保上不是很很专业,还得按环保的解释,而解释的确又有差异, 所以从毒性考虑按(三)、(四)来重新进行界定是合理的。当然这样的表述仍然有问题,那就是铬应该括号加注说明是指六价铬。
dengma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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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没问题。这不是广义的重金属。
虽然相对密度在5以上的金属,称作重金属。原子序数从23(V)至92(U)的天然金属元素有60种,除其中的6种外,其余54种的相对密度都大于5,因此从相对密度的意上讲,这54种金属都是重金属。但是,在进行元素分类时,其中有的属于稀土金属,有的划归了难熔金属,最终在工业上真正划入重金属的为10种金属元素:铜、铅、锌、锡、镍、钴、锑、汞、镉和铋。这10种重金属除了具有金属共性及密度大于5以外,并无其他特别的共性,是约定俗成的重金属。
法律要将就严密性,我觉得最好要写清楚是哪几种金属,最好。这样清楚明了。不过确实挺难为法律专家的,他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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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法律专家在环保上不是很很专业,还得按环保的解释,而解释的确又有差异, 所以从毒性考虑按(三)、(四)来重新进行界定是合理的。当然这样的表述仍然有问题,那就是铬应该括号加注说明是指六价铬。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意思是,我碰到一个问题,过去,我们浙江省有一个函(见下图1),把有毒重金属和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是分开的。

可是现在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这意味着只要检测出重金属,是“有毒物质”呢?

我昨天做了一份刑事案件的监测报告,(图2)红框和蓝框,全部被认定为“有毒物质”,但我认为(图2)蓝框的不是“有毒物质”,只能被视为“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但(图1)的浙环监函45号红头文件已经过期,而且现在已经不是“十二五”期间?
(图2)的结论是不是写的有问题?如果有问题,该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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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30 13:55:59 Last edit by txtb001
ab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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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关于“有毒物质”的重心应该放在具体条目中的考虑,如果单单讨论什么是有毒物质难免纠结懵懂。
比如,砷、铜、锌按照这个两高司法解释是有毒物质吧,但是铜锌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砒霜可以做中药治病。
所以关键是行为人怎么处理的含这个重金属的物质,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等那就要入刑了。
对照楼主这个数据表格中的蓝线框锌、镍数据,那就按照解释中的具体条目一条一条的套呗。(具体需要你自己来套,因为你提供的信息不全,我无法判断符合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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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bu80(abu80) 发表:
我个人认为这个关于“有毒物质”的重心应该放在具体条目中的考虑,如果单单讨论什么是有毒物质难免纠结懵懂。
比如,砷、铜、锌按照这个两高司法解释是有毒物质吧,但是铜锌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砒霜可以做中药治病。
所以关键是行为人怎么处理的含这个重金属的物质,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等那就要入刑了。
对照楼主这个数据表格中的蓝线框锌、镍数据,那就按照解释中的具体条目一条一条的套呗。(具体需要你自己来套,因为你提供的信息不全,我无法判断符合哪一条。)


感谢您的回复,这家公司是一家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铝质材料配件的纳米复合薄膜表面处理;防腐泵体等其它各类功能性产品的纳米复合薄膜表面处理。公司位于X镇XX村村内。不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是正常星期六突击检查查到的。
我们监测报告,不评价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多少倍,只是判断是不是有毒性?因为我认为(下图)有毒是重金属污染物的一小部分,不是全部?有人认为新的两高司法解释,“有毒物质”的定义是,只要重金属污染物是“有毒物质”(第十五条第三款)。我认为这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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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31 9:15:42 Last edit by txt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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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xtb001(txtb001) 发表: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意思是,我碰到一个问题,过去,我们浙江省有一个函(见下图1),把有毒重金属和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是分开的。

可是现在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这意味着只要检测出重金属,是“有毒物质”呢?

我昨天做了一份刑事案件的监测报告,(图2)红框和蓝框,全部被认定为“有毒物质”,但我认为(图2)蓝框的不是“有毒物质”,只能被视为“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但(图1)的浙环监函45号红头文件已经过期,而且现在已经不是“十二五”期间?
(图2)的结论是不是写的有问题?如果有问题,该怎么写呢?


个人理解“十二五”期间的管理规定,只要政府不废止,在“十三五”期间仍然有效,也许还会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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