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迷途止返(icanpk) 发表:
请问检测机构如何能进到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责任呢?
样品状态是送检人来确认的。
检测机构怎么能确定样品与产品的关联呢?
换了是你,作为检测机构,该如何做呢?
即使是去现场取样,又如何保证你取的就是别人要真的发出的的货呢?
真正判定样品状态本来就是采购收货方的责任,他们自己或者与供应方一起从接收的货物中取样,然后送检,然后根据送检的报告来判定这批货是否合格。
甚至采购方本身也是可以自己检测相应指标的,送检只是一种更有说服力的方式。
而对于检测机构来说,我并不会认为你的样品和你这批货有什么关系,我还是只对你送的这个样品负责,即使有批号,也不需要对与这个样品批号一致的其他产品负责。
对检测报告有异议了也是拿出送的样品再做仲裁。
如果是样品本身不合格,检测却合格了,检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否则检测机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检测机构没有那么大的权利,检测机构不是监察机构。
要检测机构对不该承担的责任负责,本身就是在推卸责任,混淆视听。
首先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因此检测机构对样品状态的把关是既有权利又有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由送检人和检测机构收样人(样品管理员)来对样品的状态共同进行确认,即必须对样品的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我是做水质监测的, 换了是我,假如客户用矿泉水瓶在1天前采样装了近满瓶的水样让我给他测五日生化需样量,那我就会告知他“您这个样已过期、且不符合采样的技术要求,作为无效样品,这个样测出来的结果是无效的”。
其次真正判定样品状态不仅仅是采购收货方的责任,也是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的政府检测机构或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政府来说有监管失职的责任;对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说轻了是技术和能力不足,说重了那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再次检测机构要规范自己所有的检测活动,包括采样活动;如果自己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就不怕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检测通常都要求生产负荷达75%及其以上,如果确实达不到,在征得相关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采了样,那相应的责任就不在检测机构。
最后就是检测机构为了明确责任、以证视听和规范报告用语,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0. l)规定,将
“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改为“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