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话题】有合格报告却出现“不合格”情况,某检测机构仅对送检样品负责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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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迷途止返(icanpk)发表:
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检测机构仅对送检样品负责”的说法本身就有错,难道委托方送个不具有代表性、不规范、有问题的无效样品,你也要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其实是不负责任的托词。
        检测机构没有尽到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责任。


请问检测机构如何能进到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责任呢?
样品状态是送检人来确认的。
检测机构怎么能确定样品与产品的关联呢?
换了是你,作为检测机构,该如何做呢?
即使是去现场取样,又如何保证你取的就是别人要真的发出的的货呢?
真正判定样品状态本来就是采购收货方的责任,他们自己或者与供应方一起从接收的货物中取样,然后送检,然后根据送检的报告来判定这批货是否合格。
甚至采购方本身也是可以自己检测相应指标的,送检只是一种更有说服力的方式。
而对于检测机构来说,我并不会认为你的样品和你这批货有什么关系,我还是只对你送的这个样品负责,即使有批号,也不需要对与这个样品批号一致的其他产品负责。
对检测报告有异议了也是拿出送的样品再做仲裁。
如果是样品本身不合格,检测却合格了,检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否则检测机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检测机构没有那么大的权利,检测机构不是监察机构。
要检测机构对不该承担的责任负责,本身就是在推卸责任,混淆视听。
有取样见证人的,取样见证人不是检测机构派遣的,是监理机构派遣的。
shxi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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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迷途止返(icanpk) 发表: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本来就是只对送检样品负责。
送检和正常产品不一样很正常的。
企业自己送检的样品检测报告不能作为产品验收的质量依据。

检测机构既没有权利也没能力去监督产品。
要有效监管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自然是去市场上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
而且该事件中电缆应该有相应的采购单位要进行产品质量验收
地铁这种事情上都不抽检的吗
责任怎么也不会到检测机构的头上
除非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是这个道理, 不能指望一个检测机构解决整个流程上的问题。
xw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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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东西就是国家一个托词。基本上检测机构都是只对检测样品负责。但是就我目前从事的机动车检测行业来说,就不存在对检测样品负责的情况。机动车具有不稳定性,车辆来检测时的状态和出站后的状态不可能一致。但是,如果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首先追查的还是检测机构。所以说,这种事 ,就当看个热闹了。
迷途止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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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xwfy(v2846295) 发表:
其实这东西就是国家一个托词。基本上检测机构都是只对检测样品负责。但是就我目前从事的机动车检测行业来说,就不存在对检测样品负责的情况。机动车具有不稳定性,车辆来检测时的状态和出站后的状态不可能一致。但是,如果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首先追查的还是检测机构。所以说,这种事 ,就当看个热闹了。


车辆检测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类。
为什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首先要追查检测机构?
而且这个追查也不见得就是追责吧?
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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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这是市场监督局的工作。就像我们的产品,每个月都会有市场监督局的人来抽检。有时我们也比较好奇,因为我们的产品又不在国内出售,应该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作。
不过比较好的是,抽检费用从来是他们自己出;有些地方,市场监督局来抽了,然后指定送一家第三方检测,而且还让你自己出检测费用。
qianguiyu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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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hiweiyangswy(shiweiyangswy) 发表:
为啥说样品是抽检的,检验机构有很大责任?
就拿俺从事的农残检测来说,俺们机构经常会去抽样,到源头也就是基地上抽样,直接从田地里抽取时,我们就需要确认是否过了安全间隔期,如果没过,这块地的样就不能抽。我们可不敢保,证这块田地的作物是过了安全间隔期才采摘销售的
哦,还有这种情况。我没有接触过农产品不了解农产品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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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admeimei(madmeimei) 发表:
问题是,检测机构是否有?客户给你送个样让你检,你是否可以说,“不行,我不知道你的样品是怎么取样的,不能给你检!”客户肯定得说,你不是有病吧。

        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8的释义说的很清楚“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在《准则》的4.5.18  g)还规定了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假若客户给你送个无效的水样让我检,我就会说:“很抱歉!你这个样没有加固定剂且过了保质期,您看您能不能按XX方法标准的规定重采”,如果客户说重采不了,非要让我们给他测,在推脱不了只好给他测的情况下,我就要告知他我们将在委托协议、样品交接、合同评审等记录和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标注该水样为已过期、且不符合采样规范的无效样品。
        有病的是有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什么都敢做,什么样都敢接,什么样的报告或数据都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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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 20:27:31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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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迷途止返(icanpk) 发表:
请问检测机构如何能进到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的责任呢?
样品状态是送检人来确认的。
检测机构怎么能确定样品与产品的关联呢?
换了是你,作为检测机构,该如何做呢?
即使是去现场取样,又如何保证你取的就是别人要真的发出的的货呢?
真正判定样品状态本来就是采购收货方的责任,他们自己或者与供应方一起从接收的货物中取样,然后送检,然后根据送检的报告来判定这批货是否合格。
甚至采购方本身也是可以自己检测相应指标的,送检只是一种更有说服力的方式。
而对于检测机构来说,我并不会认为你的样品和你这批货有什么关系,我还是只对你送的这个样品负责,即使有批号,也不需要对与这个样品批号一致的其他产品负责。
对检测报告有异议了也是拿出送的样品再做仲裁。
如果是样品本身不合格,检测却合格了,检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否则检测机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检测机构没有那么大的权利,检测机构不是监察机构。
要检测机构对不该承担的责任负责,本身就是在推卸责任,混淆视听。


      首先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因此检测机构对样品状态的把关是既有权利又有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由送检人和检测机构收样人(样品管理员)来对样品的状态共同进行确认,即必须对样品的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得不够详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我是做水质监测的, 换了是我,假如客户用矿泉水瓶在1天前采样装了近满瓶的水样让我给他测五日生化需样量,那我就会告知他“您这个样已过期、且不符合采样的技术要求,作为无效样品,这个样测出来的结果是无效的”。
      其次真正判定样品状态不仅仅是采购收货方的责任,也是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的政府检测机构或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政府来说有监管失职的责任;对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说轻了是技术和能力不足,说重了那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再次检测机构要规范自己所有的检测活动,包括采样活动;如果自己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就不怕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检测通常都要求生产负荷达75%及其以上,如果确实达不到,在征得相关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采了样,那相应的责任就不在检测机构。
    最后就是检测机构为了明确责任、以证视听和规范报告用语,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0. l)规定,将“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lijing3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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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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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明月~(v2806843) 发表:
其实检测部门只针对来样进行检测,没有太大的权利监管范围,却常常要承担事后质量监督不力的责任。
检测机构不是监督管理机构,不是执法机构,不存在质量监督不力的责任,质量监督不力的责任在政府监管部门,或者是企业自身内部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声明“只对送检样品负责”这是国际惯例,无一例外,也是比不可少的内容之一,这不是推卸责任,他的责任范围也只能限定于此,超出这一范围是没有道理的。当然,如果检测机构出现数据造假,那是诚信的问题,由此造成的后果,检测机构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应该归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质量监督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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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 9:07:14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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