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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v3237908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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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qunqun2010
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我也发过类似的帖子,找遍所有的资料也没有类似的解答。说一下我个人的看法,如果仅和A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送检人/委托检测人只能是A客户,B客户可以在报告上注明为生产商(信息由委托人提供,公司不负责其真伪)。不可以单独出一份报告上写委托人:B公司。如果A公司和B公司分别送同样的样来公司检测,那么两份报告中的委托人可以是A公司,B公司。以上个人见解供参考。
ID:gdgcjsyjs
ID:lifen4607
原文由 天海翠竹-云山碧梧(gdgcjsyjs) 发表:除了送样人要给个书面的请求外,在送样单位一栏能否考虑一起写上A、B两家公司的名称?
ID:v3253952
ID:swallowf1
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谁送来的,或是谁委托的,我们就把报告写成谁。至于是生产商或销售商,我们只认委托人的签名或是公章。这样来的严谨。我们不管样品上的商品标识。我们的结果仅对来样的检测结果负责。
原文由 swallowf1(swallowf1) 发表: 想到一个问题,如果客户A送样过来,在委托单上把自己写成客户B,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样报告上就写了客户B送样。这样是否也ok,因为只是对样品负责
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这样不可以,我们要A客户的公章委托,所以不能写成B客户。
ID:wulin321
ID:hacker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