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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HJ 76-2017中1.2适用范围“已经说得很清楚“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是指设计、生产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及其对该系统进行的适用性检测。此项检测通常是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的认证检测检测报告,不是你能做就有效。因此已安装在固定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只能依据HJ 7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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