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可以。但你可以从几个方面打插边球。1、送到总厂去检验后出证书。(这个完全合法)2、在分厂开展检定工作,然后用总厂的名义出证书。(注意不要被当地计量行管部门逮到)3、填写《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到主持考核计量行管部门备案,告诉他们我们实验室搬迁了。(前提是,你得把标准器也搬过来,否则属于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发生了重大变化,还得申请复查)4、如果你们的分厂总厂在同一辖区,可以以计量特性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复查,在建标报告上写两个地址,两套标准器申请考核。(只要把考评组的专家同意,行管部门的大多都搞不懂,稀里糊涂就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