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楼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正经歪念、既不举证、也不演示,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挑衅对方的学术尊严的行径,应该叫这么行为啊?你的规氏“骂街”文明用语还会少吗?要不要在这里展示给大家看呀?
1、说对了。这里使用了连词“与”,表示两者之间的并列关系,“与”是相互的,没有主次和主从关系。连词“向”分主从,前者为被动,后者为主动,前者必须遵从后者。 让大家看看,这是不是断章取义,是不是正经歪念,是不是蛮不讲理,是不是强词夺理。标准规范的条款明文规定:
被测量的估计值应修约到其末位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一致。从他嘴里出来,就掐头去尾成了“
相互的”,修约方向可逆。有证据吗?有案例吗?你不确定度都没有进行修约,你让测量结果修约与哪个不确定度的末位对齐呀?
2、“真像”用了引号是强调与“假象”的对应,强调用“真像”操作才可以避免“假戏真做”、“假账真算”。多次测量的目的是设计的测量方案一次测量的结果准确性达不到,而又没有更好的方法代替,就不得不以增加工作量,牺牲工作效率为代价,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性,数字指示秤要检测出“化整前的示值P”,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凡设计的检定方法准确性满足检定要求的,没有一个检定规程要求做多次测量取平均值的。 数字指示秤的“示值R”与“化整前的示值P”,哪一个是“真象”哪一个是“假象”啊?正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呀?是为了解决将测量结果修约到与“分辨力”一致吗?你从哪里看来的“
凡设计的检定方法准确性满足检定要求的,没有一个检定规程要求做多次测量取平均值的”?我随便找两份规程/规范出来给大家看看:
有没有要求多次测量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的呀?
3、我再强调一下,不确定度从来不讲“首位”,所谓“首位”纯属你的臆造,因此,我对你的臆造的确不懂。不确定度0.7℃,测量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一致),一点都不错,本论坛内也没有一个人说“错”,因此你的反问毫无意义。但我告诉你,这里也拒绝使用你说的“首位”。 我说的是判断最终测量结果的欠准位的“首位”,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两位有效数字时(当只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时,“首位”即为“末位”),不看不确定度的“首位”,你告诉大家应该看不确定度的哪一位?看“末位”吗?不懂承认不懂值得点赞,有“末位”就必有“首位”与其对应,否则又何来“末位”。众所周知无需我
臆造,你可以拒绝,你也可以将你的拒绝理由和证据说出来给大家听,但不可不讲道理和强词夺理。下面来看看JJF1059.1-2012第5.3.8.1条是怎么说的吧:
不确定度讲不讲“首位”呀?是我“
臆造”的,还是你承心作哽啊?
4、前面我说过,“相互对齐”是“向”正确的那个对齐。既然测得值末位数错误,就必须“向”末位数正确的不确定度对齐。反之,如果测得值的末位数位置正确,不确定度的末位数就必须“向”测得值的末位数对齐,尽管不确定度评定正确,有效数字也不超过两个,但也许为了“向”测得值末位数对齐,必须将不确定度的两个有效数字修约为一个有效数字。 什么叫
为了“向”测得值末位数对齐,必须将不确定度的两个有效数字修约为一个有效数字。啊?经修约后的不确定度“U=0.7℃”到底是一位有效数字还是两位有效数字呀?谁告诉你可以连续修约的呀?如果被校对象的分辨力是5℃,那是不是应该将已修约后的不确定度“0.7℃”再进行修约成“5℃”呀?
5、“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其实就是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因此,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由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给出,而不是使用单位给出。校准证书告诉你“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U=0.7℃,那么也就是告诉你校准机构使用他的计量标准校准你的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
连什么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什么是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都拎不清,还有什么好扯的。后者本就是前者的一个分量,也被此人将两者划等号。最后又自相矛盾地说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被校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如此推断岂不是
“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简直就是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