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2.1 对检定结果的确认
……,如依据JJG 139-2014《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检定规程》拉力机分为三个等级:0.5级、1级和2级。如果拉力机的预期使用要求为1级,但检定的误差结果仅能达到2级的要求,根据客户要求,检定机构不应当出具检定证书,应当出具检定不合格通知书。但如果检定机构没有依据客户要求的等级检定判定,而出具了检定证书,等级为2级,这样虽然检定结论是合格(2级),但显然不能将设备直接用于预期的用途中。因此,即使检定合格,有了检定证书,检测机构的人员也需要对检定结果进行确认,着重判断设备的等级是否满足检测需求。
分享的原作,是去年8月份由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郭学桃,在“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版块发表的原创,本人当时已做过点评,今天再多说几句。
对于上面的红字部分的说法,个人认为承检机构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也是不规范的。为什么这么说呢?1、设备能否符合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的判定者应该是用户,而不是承检机构。作为“
检定”,承检机构只能依据被检器具出厂时的准确度等级进行检定,并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法定计量要求进行验证,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2、承检机构不能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作降级处理。否则检定规程规定这么多准确度等级,岂不是只有不满足最低一级的时候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对于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承检机构规范的做法就是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出具《校准证书》让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对于
1.1 检定校准机构的资质及测量范围的确认,个人认为应该不属于“计量确认”的范畴,而是在送检之前就应该做的“
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工作。不可能等到送检器具都已经检定/校准完了,银子都已经花出去了,生米都已经煮成饭了,才来看承检机构是否具备资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