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abzh99312(abzh99312) 发表:
首先你得评定了该项目的不确定度,然后因为是同实验室间比对,故他们的不确定度可以认为是一样的,故判断比对结果是否合适就用:根号2*U
说明:同一实验室的U一般都认为是相同的,否则如果报告要给不确定度,还得根据不同人去给?
这个公式其实是做测量审核时用的,延伸到两个不同实验室间的比对,那么就是用两个实验室的不确定度的平方和的根去判定。
其实做人员比对最好最简单的判定方式是用本实验室的重复性限去判定,就是 y1-y2<r ,哪来搞那么复杂。
这里用不确定度就是牛刀宰蚊子(故弄玄虚),你做人员比对难道用的方法、设备、试剂、样品会不一样吗,如果一样,那这两个结果间的差异来源不就是操作吗,这就是做方法的重复性所表征的意义。
谢谢!我也有同样的困惑,即使实验室不同的人员之前分别评定了不确定度,那也对应样品的某个浓度水平,跟实际在比对时候样品测试浓度可能存在差异的。
比如化学测试邻苯,标准限量要求是0.1%,实验室一般是评定不确定度时选用的样品浓度在0.1%左右,但在人员比对时,样品浓度可能是0.05%或者0.2%。那在评价结果时套用这个不确定度值似乎就不太合理了。
所以不知道这份RB/T208-2016标准起草专家是怎么考虑这些现实操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