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交多了,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答:就此判定该投标人投标无效是没有道理的。按国际惯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就是不低于或不少于规定的金额或比例(在世行的标准招标文件中就是这样表述的);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交多了,实际生效的保证金(即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条件下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多余的部分是不生效的;如果该投标人交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退还一部分给该供应商,就此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将直接削弱投标竞争性,而不合理的削弱竞争性是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