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佑(v2967748) 发表: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通常都不会有涉及CMA资质认定的表述,即便是通过了CMA资质认定,也不允许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同时加盖“CNAS”认可标识和“CMA”资质认定标识。要么以CMA的身份出具《检测报告》(具有“公证性”法律效力,仅国内有效),要么以CNAS的身份出具《检测报告》(具有“公正性”,不具法律效力,国内法院酌情确定是否采信。不仅国内有效,而且国际互认)。
是这样的,我们是做公卫领域检测的,是有CMA资质的,但是根据去年的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北京这边公卫领域不再给CMA资质了,CMA到期之后公卫领域的也不给延续了,所以领导就想着申请CNAS,想着出CNAS报告,基于合规角度考虑只有CNAS资质的项目要加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表述,但是这样还怕客户不认可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您这观点还是很新颖的,现在同时盖双C章的报告还少吗,如果同时都有资质的话怎么不可以同时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CMA”资质认定标识
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通常都不会有涉及CMA资质认定的表述,即便是通过了CMA资质认定,也不允许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同时加盖“CNAS”认可标识和“CMA”资质认定标识。要么以CMA的身份出具《检测报告》(具有“公证性”法律效力,仅国内有效),要么以CNAS的身份出具《检测报告》(具有“公正性”,不具法律效力,国内法院酌情确定是否采信。不仅国内有效,而且国际互认)。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老师你好,我想请教下,独立三方必须先过CMA再过CNAS这是出自哪里?我05-06年就是先过的CNAS,后过的CMA,两者没关系,现在是官方严格了还是有新规呢,非常迷惑~~~我以前那个检测公司是独立法人的三方,不过出具的报告都是用于出口认证,发证机关是国外机构,跟国内质监局和认证机构没什么业务往来。
有这个现象,不代表这一现象就是规范的行为。试问,如果出现问题官司,是政府出庭应诉还是CNAS出庭应诉?CNAS对认可标识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以下是CNAS对认可标识使用的相关规定:
原文由 m3247427(m3247427) 发表:
你好,请教一下,第三方实验室一定要先过CMA再过CNAS么?这个出处在哪里啊?我2005年左右的时候在实验室申请过CNAS,然后再过CMA,当时是两者没关系的,但是现在大家都说是要先过CMA,我很迷惑啊~我以前那个公司出的报告都是用在国外的
原文由 m3247427(m3247427) 发表:楼上“JOE HUI”已经给出了相关主题讨论的链接地址,或者另一个主题:国家级CMA资质能转为省级CMA吗?您可以去这两个主题看看,或许对您有所帮助。关于CNAS的受理的最新要求,您可以参阅CNAS最新发布的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其中3.2条b)款和e)款都提到了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老师你好,我想请教下,独立三方必须先过CMA再过CNAS这是出自哪里?我05-06年就是先过的CNAS,后过的CMA,两者没关系,现在是官方严格了还是有新规呢,非常迷惑~~~我以前那个检测公司是独立法人的三方,不过出具的报告都是用于出口认证,发证机关是国外机构,跟国内质监局和认证机构没什么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