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CMA/CNAS证书附表被限制能力范围,出具证书/报告时是否需要体现具体所用方法

浏览0 回复17 电梯直达
老兵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依据的条款就是检测报告需有方法的名称、标准号和年号等标识,报告的方法标识通常是按通过认证的证书附表方法名报告,但对于一个标准号下有多个方法名的,需报告到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名。
纷繁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岱羊羊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马力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纷繁(Ins_6efaaf1f) 发表:需要标明你所用方法
不标违反哪条规定?
纷繁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马力(v2795804) 发表:不标违反哪条规定?
你的能力证书附表就算法律所认可的。那上面不是规定了你只能用某个标准的某个方法嘛。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马力(v2795804) 发表:
不标违反哪条规定?
      如果你出具了带有CNAS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检测报告》,其依据的检测方法超出了CNAS认可的能力范围,则属于超能力范围经营,违反了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1.1条和第5.3.4条之规定。按该《规则》第8条处理。
hncx2004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品牌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