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性的区别还不够实质性吗?你除了会骂街,除了“没理也死不认错,还要死心塌地的搅局”,你认为的“实质性”应该是什么?“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还不够斩钉截铁吗?还不足以什么问题吗? 不要搞错了节目,无论是CMA资质认定还是CNAS能力认可,其核心内容都是对检验/检测/校准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能力评价与审核。法制性的区别我已经在26楼第5段中说得清清楚楚,只不过你一贯施展恶劣学风的秉性难改,装瞎看不见,对于技术问题无能力回答就东扯西绕。
斩什么钉截什么铁呀,将整句话挑出半句来扯,这就是你一贯反对我以截图方式晒出标准条款原文,玩弄断章取义正经歪念曲解标准条文原义的拙劣伎俩。问你后半句是什么意思,这已经是第几回啦?这就是你所谓的“
公平、公正、平等”吗?
只要政府主管部门CMA资质认定的仍然是GB/T20473-2006,而不另外认定其“引用文件”条款的内容(删除GB/T5486.2-2001,增加GB/T5486-2008),无论GB/T5486多新,也无论GB/T5486.2-2001作废了多久,都必须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了的GB/T5486.2-2001,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可以推荐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研究协商采用新标准,但任何不在被认定的产品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新标准,未经政府主管部门CMA资质认定,就不能使用CMA标识,这就是“法”的权威性和严谨、严密、严格的特性。 自己不懂装懂在这里瞎嚷嚷。人家楼主说得清清楚楚,他们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就是GB/T5486-2008,根本不是产品标准GB/T20473-2006。即便是包含GB/T20473-2006,根据上面截图红线标示部分的表述,与客户协商确认使用新版试验方法标准GBT5486-2008没有问题后采用,出具盖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不严谨吗?不严肃吗?违反了哪部法哪条规?我明告诉你这不仅合法,也完全合规。
为什么当前给检验检测机构CMA认定的标准目录给了GB/T5486-2008,就是因为认定的产品标准还是GB/T20473-2006,其引用标准也还是GB/T5486.2-2001,政府主管部门的用意就是对认定的产品标准GB/T20473-2006引用文件条款进行修改,用GB/T5486-2008替换GB/T5486.2-2001,即认定了使用GB/T5486-2008检验“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的资质,否定了使用GB/T5486.2-2001检验“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的资质。 你拿出一份经
修改引用文件条款后的GB/T20473-2006出来给大家看看,你除了会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还会干什么?政府
否定了使用GB/T5486.2-2001检验“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的资质吗?证据在哪里?
顺带回答一个某人问的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问题:空气(及其污染物)、土壤,江河的水、金属材料是产品吗?答:当然是! 世上也只有你这种人站在检测机构的角度说这些样品是“产品”,是不是嫦娥五号从月球带回来的“月壤”也是“产品”呀?
检验检测“机构”与检测“实验室”的重要区别之一是,“机构”检验对象是“产品”,“实验室”检测对象是“性能”。能被检验的“产品”一定是“物”(物体或物质),能被检测的“性能”一定是“参数”。“参数”反映“事”或“物”的特性(如大小、多少、长短、强弱、正负、有无等等),但“参数”绝不是“物”。 扯了这么一大堆,检“产品”的什么东西只字不提。你找一家只检“产品(物)”不捡“参数”的“机构”出来给大家看看。光检“产品”不检“参数”,需要什么资质呀?你纯粹就是在这里无理恶意搅局。拎不拎得清下面这段表述是啥意思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