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CMA中认定的是最新标准,但是现行标准的检测方法指向作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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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CMA“资质认定”不是CNAS“能力认可”。每个专家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说法,但有一个解读基本原则要遵守,CMA是法律活动,法律活动是极其严肃、严谨和严格的,法律认定的事,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容半点变更。  CMA认定中认定了什么就必须是什么,不容半点变更。如果认定的是GB/T20473-2006,没有给出执行该标准引用的标准目录,那么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它引用的所有标准均为该标准的内容之一被CMA认定。GB/T5486.2-2001是GB//T20473-2006的引用标准,不管GB/T5486.2-2001是否作废,在未经重新CMA认定之前,均应严格执行GB//T20473-2006,检测时必须使用GB/T20473-2006规定的引用标准GB/T5486.2-2001,用GB/T5486-2008检测就不能在证书上使用CMA标识。  现在你们CMA认定中,认定的是GB/T20473-2006和GB/T5486-2008两个现行有效标准,且GB/T20473-2006中引用标准GB/T5486.2-2001被GB/T5486-2008代替,而GB/T20473-2006又未来得及换版或更改,规定引用的标准仍然是GB/T5486.2-2001,这就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新标准的发布,相当于资质认定机构对GB/T20473-2006进行了更改,处理方法如下:  CMA认定的标准目录中给了GB/T5486-2008而没有给GB/T5486.2-2001,这就相当于CMA认定机构对GB/T20473-2006的引用标准条款进行了更改,也就是说在其引用标准条款中删除了GB/T5486.2-2001,更改为引用GB/T5486-2008。在使用引用标准时就只能用GB/T5486-2008,如果应顾客要求必须用GB/T5486.2-2001,就不能使用CMA标识。  第二种情况,根据新标准的发布,相当于资质认定机构给了你们“新旧标准过渡期”,处理方法如下:  CMA资质认定机构在给你们的认定标准目录中同时给了GB/T5486.2-2001和GB/T5486-2008,这就相当于法律认定你们同时使用这两个标准进行检测的资质,相当于CMA认定机构给了你们新旧标准的过渡期。在CMA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尽管GB/T5486.2-2001已经作废,GB/T20473-2006的检测方法指向GB/T5486.2-2001的规定仍然有效,新标准GB/T5486-2008也同时有效,你们执行这两个检测方法标准均可使用CMA标识,但在给出的检测证书上应注明检测中使用的是哪个标准。  顺带提一下,路云先生一贯概念混淆,在本主题帖中又玩弄混淆CMA认定和CNAS认可的把戏,且学习和讨论态度极不端正,胡搅蛮缠,本人不再回复此人帖子。
参数表上没有的检测标准肯定不敢在报告上显示的,超出许可出具报告这一项就够喝一壶的了。我在今年的扩项准备中,查阅了至少十几家省内大型检测机构的参数表,都没有引用过期的gb/t5486.2-2001,再结合专家的回复看来这个问题很普遍,估计大家都是按照新标准出具的报告,即使查出有问题也就是检测方法不当,比超资质这问题小的多。在这里咨询大家,就是想跟各位大佬讨论一下,意见不同也很正常,我们评审时多场所问题组长还和监督员争论呢,探讨才会有进步。不管咋说,感谢各位大佬的指导!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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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_fe712591(Ins_fe712591) 发表:
参数表上没有的检测标准肯定不敢在报告上显示的,超出许可出具报告这一项就够喝一壶的了。我在今年的扩项准备中,查阅了至少十几家省内大型检测机构的参数表,都没有引用过期的gb/t5486.2-2001,再结合专家的回复看来这个问题很普遍,估计大家都是按照新标准出具的报告,即使查出有问题也就是检测方法不当,比超资质这问题小的多。在这里咨询大家,就是想跟各位大佬讨论一下,意见不同也很正常,我们评审时多场所问题组长还和监督员争论呢,探讨才会有进步。不管咋说,感谢各位大佬的指导!
      您说的一点不错,20楼那位根本就是不懂在这里瞎嚷嚷。检测机构申请CMA资质认定,申请的检测依据肯定是最新有效版本检测标准GB/T5486-2008,哪有依据没有检测方法的产品标准GB/T20473-2006来申请检测项目的。
      其实,针对客户委托检测的样品,依据旧版检测标准GB/T5486.2-2001进行检测,与依据新版检测标准GB/T5486-2008进行检测,两个检测过程相比,后者技术要求、操作方法、合格判据等都不低于前者,那么就说明新版标准完全覆盖(适用于)旧标准。只要征得客户同意,完全可以依据新标准检测,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也完全符合旧检测标准(GB/T5486.2-2001)第2条所说的“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表述,没有任何的问题。
      《检测报告》如果只出检测数据不下结论(即不作符合性判定),也就不可能会出现“符合GB/T20473-2006要求”这样的表述。如果必须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则完全可以采用定量表述的方式给出,如:“抗压强度≥20MPa,合格。”(根本勿需涉及产品标准代号GB/T20473-2006,和旧版检测标准代号GB/T5486.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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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8 13:57:44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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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星夜(Ins_fe712591) 发表:
参数表上没有的检测标准肯定不敢在报告上显示的,超出许可出具报告这一项就够喝一壶的了。我在今年的扩项准备中,查阅了至少十几家省内大型检测机构的参数表,都没有引用过期的gb/t5486.2-2001,再结合专家的回复看来这个问题很普遍,估计大家都是按照新标准出具的报告,即使查出有问题也就是检测方法不当,比超资质这问题小的多。在这里咨询大家,就是想跟各位大佬讨论一下,意见不同也很正常,我们评审时多场所问题组长还和监督员争论呢,探讨才会有进步。不管咋说,感谢各位大佬的指导!


  你说的不错,“参数表上没有的检测标准肯定不敢在报告上显示的,超出许可出具报告这一项就够喝一壶的了”。法规归法规,标准归标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法大于规,法大于标准,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认可的检验检测资质是按GB/T20473-2006。而GB/T20473-2006说,引用标准是其正文的一部分,GB/T5486.2-2001被明确为其引用标准,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没有被政府主管部门重新认定,尽管有了新版GB/T5486-2008,但认定证书并没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执行该新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就应仍然执行GB/T5486.2-2001。“公布才有效”,“没有溯及力”,是执法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原则,这是法律的严肃、严谨与严密所决定的,法律认定的事,不容随意变更。

  但,后来检验检测机构被CMA重新认定,依法认定了GB/T20473-2006和GB/T5486-2008两个标准,这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新情况,对认定的GB/T20473-2006中引用标准GB/T5486.2-2001更改为GB/T5486-2008,从这次认定之日起,就必须废除GB/T5486.2-2001,执行GB/T5486-2008。若客户要求仍按GB/T5486.2-2001规定方法检验,根据“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可以答应,但不能使用CMA标识,除非检验检测机构另向政府申请CMA扩项,经认定将GB/T5486.2-2001和GB/T5486-2008同时纳入认定的标准目录中。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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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A资质认定也好,CNAS能力认可也罢,检测机构申请的“建筑保温砂浆抗压强度”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一定是GB/T 5486检测方法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而不是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后者根本不是检测方法(因为标准里根本不含检测方法的内容,而是另外指定了各参量的相应检测方法标准),仅仅是在第5.6条提供了产品力学性能的技术要求,顶多可以作为检测结果的合格判据(新版检测方法标准GB/T 5486并没有提供合格判据)。如果检测机构以GB/T 204732006作为检测依据申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那就是张冠李戴搞错了节目。
    尽管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滞后于检测方法标准暂未及时升版)第6.6.2条指定了旧标准GB/T 5486.220013章作为检测依据,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也说了“随后的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紧随的“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这句话,表明旧的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并没有将新检测方法标准(GB/T 548620086章)的适用性大门完全关死禁止采用。根本不存在某人所说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这么操作不行,更没有哪家政府部门拿得出否认的依据。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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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CMA资质认定也好,CNAS能力认可也罢,检测机构申请的“建筑保温砂浆抗压强度”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一定是GB/T 5486检测方法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而不是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
  答:请一贯混淆概念的某人不要混淆“检测实验室CNAS认可”与“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
  检测实验室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实验室认可机构)对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的认可。认可的是检测实验室实施某项检测方法的能力,因此一定是依据检测方法的标准现行有效版本。
  检验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认定,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产品的资质的依法认定。认定的是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或产品零部件执行检验的资质,因此一定是依据产品的现行有效版本标准。
  两者区别巨大。组织:一个是“实验室”,另一个是“检验机构”;对象:一个认可“检测能力”,另一个认定“检验资质”;方法:一个是“认可”,另一个是“认定”;依据:一个是检测方法的标准,另一个是产品的标准。
  楼主的案例是检验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认定,不是检测实验室的CNAS能力认可。因此不论之前还是之后的认定,都是“建筑保温砂浆”这个产品现行有效版本的标准GB/T 20473-2006。GB/T 20473-2006规定的引用标准是GB/T5486.2-2001,因此无论之前还是之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对“建筑保温砂浆”这个产品“抗压强度”进行检验时,都必须执行GB/T5486.2-2001。之后CMA认定的仍是“建筑保温砂浆”这个产品的检验资质,虽然国家GB/T5486-2008替代了GB/T5486.2-2001,但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没变,“抗压强度”检验时,仍应执行其规定的引用标准GB/T5486.2-2001。
  但楼主说,政府主管部门给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仍是GB/T 20473-2006规定产品,但所给标准目录中,有GB/T5486-2008,无GB/T5486.2-2001,这就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本次认定,只是修改了“建筑保温砂浆”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中的“引用标准”条款,将GB/T5486.2-2001更改为GB/T5486-2008。
  一个产品的检测项目可能很多,如果是CNAS实验室认可,CNAS只是认可实验室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因此之前认可是依据检测方法标准GB/T5486.2-2001,之后认可是依据检测方法标准GB/T5486-2008。前后认可都是依据当时现行有效版本的检测方法标准,而不是依据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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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实验室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实验室认可机构)对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的认可。认可的是检测实验室实施某项检测方法的能力,因此一定是依据检测方法的标准现行有效版本。
  检验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认定,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产品的资质的依法认定。认定的是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或产品零部件执行检验的资质,因此一定是依据产品的现行有效版本标准。
  你从我哪句话里看出我混淆了检测实验室CNAS认可”与“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啊?不懂装懂在这里胡批瞎解。谁告诉你CNAS能力认可一定是依据检测方法的标准现行有效版本呀?谁又告诉你CMA资质认定只专门针对检验机构不针对检测机构呀?谁又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对象一定是产品或产品零部件呀?有证据吗?有依据吗?
  两者区别巨大。组织:一个是“实验室”,另一个是“检验机构”;对象:一个认可“检测能力”,另一个认定“检验资质”;方法:一个是“认可”,另一个是“认定”;依据:一个是检测方法的标准,另一个是产品的标准。
  自己上CNAS官网去搜一搜,看看获认可机构中有没有“检验机构”和(或)“检测机构”,再上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去搜一搜,看看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中有没有“实验室”?“CNAS资质认定”与“CNAS能力认可”两者相比,前者除了增加法制性的强制要求外,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有什么不同啊?

  看清楚了没有?两者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呀?说出“CMA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的依据是产品标准”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外行话。楼主说:“我们的CMA中能力范围是GB/T54862008”,请问这是“产品标准”还是“试验方法”?
  GB/T 204732006规定的引用标准是GB/T5486.22001,因此无论之前还是之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对“建筑保温砂浆”这个产品“抗压强度”进行检验时,都必须执行GB/T5486.22001。之后CMA认定的仍是“建筑保温砂浆”这个产品的检验资质,虽然国家GB/T54862008替代了GB/T5486.22001,但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没变,“抗压强度”检验时,仍应执行其规定的引用标准GB/T5486.22001
  我已经在22楼和24楼两次将旧检测标准GB/T5486.220012条所说的“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这句话晒出,看不见吗?装什么瞎呀?这句话什么意思?是必须执行GB/T5486.22001的意思吗?楼主实验室的CMA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是“建筑保温砂浆”吗?人家的认定项目明明是对“无机硬质绝热制品”的检测,检测依据就是GB/T54862008。“建筑保温砂浆”仅仅是客户送检的样品名称,客户可能要求承检机构依据GB/T 2047320065.6条的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合格判定而已。
  但楼主说,政府主管部门给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仍是GB/T 204732006规定产品,但所给标准目录中,有GB/T54862008,无GB/T5486.22001,这就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本次认定,只是修改了“建筑保温砂浆”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中的“引用标准”条款,将GB/T5486.22001更改为GB/T54862008
  楼主什么时候说了资质认定的项目是GB/T 204732006啊?说明你从来就没有干过CMA资质认定和CNAS能力认可,连人家的话都听不懂。谁给了资质认定的政府主管部门修改“建筑保温砂浆”产品标准GB/T 204732006中的“引用标准”条款的权力呀?这种话居然从你这位所谓的“砖家”口里说出来,还有没有点谱啊?
  一个产品的检测项目可能很多,如果是CNAS实验室认可,CNAS只是认可实验室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因此之前认可是依据检测方法标准GB/T5486.22001,之后认可是依据检测方法标准GB/T54862008。前后认可都是依据当时现行有效版本的检测方法标准
  你有什么依据和证据呀?不懂就别在这里瞎扯。我早在18楼就已经把新旧两种检测方法标准共存采用的现实案例截图晒出来了,你眼瞎了吗?没完没了的搅局嚼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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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9:56:06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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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看清楚了没有?两者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呀?说出“CMA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的依据是产品标准”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外行话。
  答:人人都看得很清楚。两者实质性区别太大了!“认可”是一种“承认”,“认定”是一种“许可”,“承认”和“许可”差别巨大。前者针对的是校准或检测“实验室”,后者针对的是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机构”差别巨大。前者承认的是实验室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后者许可的是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资质的“合法性”,“能力”认可和“合法性”认定差别巨大。

  “检测实验室”能力不是针对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是什么?“校准实验室”能力不是针对测量设备的校准项目的校准能力又是什么?“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和检测的对象不是“产品”的检验检测“资质”又是什么?,你要不懂,你可以去请教质检所质检院等,问问他们是检验检测“产品”还是校准或检测某个项目。说出“让人啼笑皆非的外行话”的是谁,人人都有识别能力,只有你这种人看不出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没有能力识别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因此才会说出傻话来。

  顺带回答:你看到了GB/T20473-2006第2条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难道就看不见GB/T20473-2006第2条规定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使用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的只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吗?CMA认定的产品标准GB/T20473-2006中引用标准共有13个,其中8个没注明日期,5个注明了日期,请问GB/T5486.22001有没有“注明日期”,你都看清了吗?建筑保温砂浆”是客户送检的样品名称,这个“样品”难道不是“产品”?难道不是CMA认定标准GB/T 204732006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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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3:41:29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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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都看得很清楚。两者实质性区别太大了!“认可”是一种“承认”,“认定”是一种“许可”,“承认”和“许可”差别巨大。前者针对的是校准或检测“实验室”,后者针对的是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机构”差别巨大。前者承认的是实验室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后者许可的是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资质的“合法性”,“能力”认可和“合法性”认定差别巨大。

      这是实质性区别吗?扯了半天不还是扯法制性吗。这一点我已在26楼表述过了,用不着你在这里大篇幅痨谈。问你“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有什么不同”,就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避而不谈。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和检测的对象不是“产品”的检验检测“资质”又是什么?,你要不懂,你可以去请教质检所质检院等,问问他们是检验检测“产品”还是校准或检测某个项目。说出“让人啼笑皆非的外行话”的是谁,人人都有识别能力,只有你这种人看不出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没有能力识别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因此才会说出傻话来。

      大气环境污染物的检测、金属材料机械性能的检测、水质的检测等等等等,请问空气是产品吗?土壤是产品吗?江河的水是产品吗?金属材料是产品吗?到底谁没有能力呀?谁在说傻话呀?

      你看到了GB/T20473-2006第2条“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难道就看不见GB/T20473-2006第2条规定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使用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的只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吗?CMA认定的产品标准GB/T20473-2006中引用标准共有13个,其中8个没注明日期,5个注明了日期,请问GB/T5486.2-2001有没有“注明日期”,你都看清了吗?“建筑保温砂浆”是客户送检的样品名称,这个“样品”难道不是“产品”?难道不是CMA认定标准GB/T 20473-2006的名称?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这半句话就是针对“有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说的,你看不懂吗?逗号句号都打在什么位置你看不懂吗?你有没有学过语文呀?既然说了不适用,那还要说这半句话干什么?问你这句话放在这里是什么意思,你就装死不答。“建筑保温砂浆”站在生产商的角度来说是“产品”,站在检测机构来的角度看,它就是一种“建筑材料”。楼主什么时候说了他的CMA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标准是GB/T24073-2006啦?纯粹就是瞎猜。27楼最后的问题你怎么不扯啦?CNAS能力认可允不允许使用旧标准呀?没理也死不认错,还要死心塌地的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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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9:30:10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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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这是实质性区别吗?扯了半天不还是扯法制性吗。
  答:法制性的区别还不够实质性吗?你除了会骂街,除了“没理也死不认错,还要死心塌地的搅局”,你认为的“实质性”应该是什么?“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还不够斩钉截铁吗?还不足以什么问题吗?
  只要政府主管部门CMA资质认定的仍然是GB/T20473-2006,而不另外认定其“引用文件”条款的内容(删除GB/T5486.2-2001,增加GB/T5486-2008),无论GB/T5486多新,也无论GB/T5486.2-2001作废了多久,都必须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了的GB/T5486.2-2001,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可以推荐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研究协商采用新标准,但任何不在被认定的产品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新标准,未经政府主管部门CMA资质认定,就不能使用CMA标识,这就是“法”的权威性和严谨、严密、严格的特性。
  为什么当前给检验检测机构CMA认定的标准目录给了GB/T5486-2008,就是因为认定的产品标准还是GB/T20473-2006,其引用标准也还是GB/T5486.2-2001,政府主管部门的用意就是对认定的产品标准GB/T20473-2006引用文件条款进行修改,用GB/T5486-2008替换GB/T5486.2-2001,即认定了使用GB/T5486-2008检验“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的资质,否定了使用GB/T5486.2-2001检验“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的资质。
  顺带回答一个某人问的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问题:空气(及其污染物)、土壤,江河的水、金属材料是产品吗?答:当然是!
  检验检测“机构”与检测“实验室”的重要区别之一是,“机构”检验对象是“产品”,“实验室”检测对象是“性能”。能被检验的“产品”一定是“物”(物体或物质),能被检测的“性能”一定是“参数”。“参数”反映“事”或“物”的特性(如大小、多少、长短、强弱、正负、有无等等),但“参数”绝不是“物”。所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认定其对某种产品的检验资质,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认可”是认可其对某项参数的检测方法能力,因此前者依据的标准是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只罗列在产品标准的引用文件条款中),后者依据的标准直接就是检测方法标准。这是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CNAS检测实验室能力认可的重要区别。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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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性的区别还不够实质性吗?你除了会骂街,除了“没理也死不认错,还要死心塌地的搅局”,你认为的“实质性”应该是什么?“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还不够斩钉截铁吗?还不足以什么问题吗?
      不要搞错了节目,无论是CMA资质认定还是CNAS能力认可,其核心内容都是对检验/检测/校准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能力评价与审核。法制性的区别我已经在26楼第5段中说得清清楚楚,只不过你一贯施展恶劣学风的秉性难改,装瞎看不见,对于技术问题无能力回答就东扯西绕。

      斩什么钉截什么铁呀,将整句话挑出半句来扯,这就是你一贯反对我以截图方式晒出标准条款原文,玩弄断章取义正经歪念曲解标准条文原义的拙劣伎俩。问你后半句是什么意思,这已经是第几回啦?这就是你所谓的“公平、公正、平等”吗?
      只要政府主管部门CMA资质认定的仍然是GB/T20473-2006,而不另外认定其“引用文件”条款的内容(删除GB/T5486.2-2001,增加GB/T5486-2008),无论GB/T5486多新,也无论GB/T5486.2-2001作废了多久,都必须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了的GB/T5486.2-2001,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可以推荐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研究协商采用新标准,但任何不在被认定的产品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新标准,未经政府主管部门CMA资质认定,就不能使用CMA标识,这就是“法”的权威性和严谨、严密、严格的特性。
      自己不懂装懂在这里瞎嚷嚷。人家楼主说得清清楚楚,他们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就是GB/T5486-2008,根本不是产品标准GB/T20473-2006。即便是包含GB/T20473-2006,根据上面截图红线标示部分的表述,与客户协商确认使用新版试验方法标准GBT5486-2008没有问题后采用,出具盖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不严谨吗?不严肃吗?违反了哪部法哪条规?我明告诉你这不仅合法,也完全合规。
      为什么当前给检验检测机构CMA认定的标准目录给了GB/T5486-2008,就是因为认定的产品标准还是GB/T20473-2006,其引用标准也还是GB/T5486.2-2001,政府主管部门的用意就是对认定的产品标准GB/T20473-2006引用文件条款进行修改,用GB/T5486-2008替换GB/T5486.2-2001,即认定了使用GB/T5486-2008检验“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的资质,否定了使用GB/T5486.2-2001检验“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的资质。
      你拿出一份经修改引用文件条款后的GB/T20473-2006出来给大家看看,你除了会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还会干什么?政府否定了使用GB/T5486.2-2001检验“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的资质吗?证据在哪里?
      顺带回答一个某人问的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问题:空气(及其污染物)、土壤,江河的水、金属材料是产品吗?答:当然是!
      世上也只有你这种人站在检测机构的角度说这些样品是“产品”,是不是嫦娥五号从月球带回来的“月壤”也是“产品”呀?
      检验检测“机构”与检测“实验室”的重要区别之一是,“机构”检验对象是“产品”,“实验室”检测对象是“性能”。能被检验的“产品”一定是“物”(物体或物质),能被检测的“性能”一定是“参数”。“参数”反映“事”或“物”的特性(如大小、多少、长短、强弱、正负、有无等等),但“参数”绝不是“物”。
      扯了这么一大堆,检“产品”的什么东西只字不提。你找一家只检“产品(物)”不捡“参数”的“机构”出来给大家看看。光检“产品”不检“参数”,需要什么资质呀?你纯粹就是在这里无理恶意搅局。拎不拎得清下面这段表述是啥意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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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21:17:57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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