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检测结果低于测定下限时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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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tom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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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子:某企业涉嫌逃避监管非法偷排废水,偷排废水经取样检测,其中含有低浓度(0.15ug/L)的镉,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结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企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问题:测定镉使用的检测方法为HJ 700-2014,该标准规定镉的检出限是0.05ug/L,测定下限是0.20ug/L,那么高于检出限而低于测定下限的检测结果0.15ug/L,能否作为执法依据,追究该企业的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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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16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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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限分为仪器检出限和方法检出限。

(1)仪器检出限是指在仪器处于稳定状态时,检测仪器产生的信号比仪器发出的噪声大3倍的待测物质浓度。仪器的检出限越低,灵敏度越高,仪器性能越好。

(2)方法检出限(LOD)是指在相同的完整检测方法下,统计99%的置信区间内,产生的信号不同于测量空白时的被测物质产生的信号。您说的HJ XXX-2019检出限是指方法检出限。方法检出限对应的测定下限(LQD)是指空白值多次测量的信号标准偏差的10倍所对应的浓度。当待测样品含量大于测定下限时,才可以准确测定,所得分析结果才可靠。

(3)当分析结果落在检出限和测定下限之间时,事实上我的理解是,如果你想要仲裁监测不留争议,贵监测单位应该增加取样量,重新检测。根据 CNAS-GL006-2019《化学分析中不确定度的评估指南》 测量不确定度,报告中除了列出正常测量结果外,还应在结果后列出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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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5:36:28 Last edit by m316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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