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homogeneous material这个材料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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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化学项目的时候遇到要求homogeneous material才测试,有哪位老师知道是怎么样的么?哪个法规有解释么。
推荐答案:JOE HUI回复于2021/09/17
老师, 没抓住均质物质定义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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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42060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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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EU) 2018/1513 里面的Annex XVII and Appendix 12有提及
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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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关于纺织及鞋类产品的CMR限制物清单

欧盟委员会发布新规 (EU)2018/1513,对欧盟REACH法规(EC)No1907/2006附录XVII中被归类为致癌、致基因突变、致生殖毒性(CMR)1A类和1B类中涉及服装及相关配饰、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和鞋类产品的限制物质清单作出规定。根据法规,这些物质将会增加到附录XVII第72条, 同时会新增附件12,该条例将会在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限制要求须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范围:

化学品限制要求适用于以下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


  • 服装及相关配饰;
  • 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服装相似,接触人体皮肤的纺织品(不包括“一次性纺织品”,即设计仅用于单次使用或在有限时间内使用,且不打算在后续进行使用,用于相同或类似用途的纺织物);
  • 鞋类。


另,该限值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 使用天然皮革,毛皮或兽皮所制成的服装及其配件,鞋类及鞋类部件。
  • 非纺织紧固件和非纺织品装饰附件
  • 二手服装、相关配件,以及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 供室内使用的地毯和地板覆盖纺织物品。
  • 个人防护服(EU)2016/425管控范围内的个人防护服,相关配件,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 (EU)2017/745管控范围内被归类为医疗器械的服装、相关附件,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限制物质

REACH法规附录12列出的受限物质,其限制浓度(以均质材料浓度计)列出如下:ACH

物质名称CAS 号限值/以质量计(均质材料中)
镉及其化合物(附录XVII中第28、
29、30项,附录1-6)
-< 1 mg/kg (以可萃取镉计)
铬(VI)化合物(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附录1-6)-< 1 mg/kg (以可萃取六价铬计)
砷化物(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附录1-6)-< 1 mg/kg (以可萃取砷计)
铅及其化合物(附录XVII第28、29、30项,附录1-6)-< 1 mg/kg (以可萃取铅计)
71-43-2< 5 mg/kg
苯并[a]蒽56-55-3< 1 mg/kg
苯并(b)荧蒽205-99-2< 1 mg/kg
苯并[a] 芘;苯并[def]屈50-32-8< 1 mg/kg
苯并[e]芘192-97-2< 1 mg/kg
苯并[j]荧蒽205-82-3< 1 mg/kg
苯并(k)荧蒽207-08-9< 1 mg/kg
218-01-9< 1 mg/kg
二苯并[a,h]蒽53-70-3< 1 mg/kg
4,α,α,α-四氯甲苯;对氯三氯甲苯5216-25-1< 1 mg/kg
α,α,α-三氯甲苯;三氯化苄98-07-7< 1 mg/kg
α-氯甲苯;苄基氯100-44-7< 1 mg/kg
甲醛50-00-0< 75 mg/kg
(作为过渡,在2020年11月1日和2023年11月1日期间,夹克,大衣和室内装饰品中甲醛的限制浓度为300mg/kg;但从2023年11月2日起,这些产品的限制浓度应遵照75mg/kg。)
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富C7)71888-89-61000 mg/kg (单独或与其他在本条款或者附件XVII中其他条款中被法规(EC)No 1272/2008的附录VI第3部分分类为致癌、生殖细胞致突变或生殖毒性1A或1B的邻苯二甲酸盐一起)
邻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117-82-8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605-50-5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131-18-0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84-75-3
1-甲基-2-吡咯烷酮 (NMP)872-50-4< 3000 mg/kg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127-19-5< 3000 mg/kg
N,N-二甲基甲酰胺(DMF)68-12-2< 3000 mg/kg
分散兰12475-45-8< 50 mg/kg
碱性红9569-61-9< 50 mg/kg
碱性紫 3含≥ 0.1 %的米希勒酮(EC号202-027-5)548-62-9< 50 mg/kg
4-氯-邻甲苯胺盐酸酯3165-93-3< 30 mg/kg
2-萘胺乙酸盐553-00-4< 30 mg/kg
2,4-二氨基苯甲醚硫酸盐39156-41-7< 30 mg/kg
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21436-97-5< 30 mg/kg
喹啉91-22-5< 50 mg/kg


备注:上述要求不影响REACH法规附录XVII或其他应用于欧盟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任何更严格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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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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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RoHS指令2011/65/EU及协调指引(EU)2015/863关于均质材料的定义,它的定义是均质物质(单一物质),不能被机械地分成不同物质的一种物质,包括IEC62321后来引入这个概念也是源自ROHS指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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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ahua1981(dahua1981) 发表: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关于纺织及鞋类产品的CMR限制物清单欧盟委员会发布新规 (EU)2018/1513,对欧盟REACH法规(EC)No1907/2006附录XVII中被归类为致癌、致基因突变、致生殖毒性(CMR)1A类和1B类中涉及服装及相关配饰、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和鞋类产品的限制物质清单作出规定。根据法规,这些物质将会增加到附录XVII第72条, 同时会新增附件12,该条例将会在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限制要求须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范围:化学品限制要求适用于以下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服装及相关配饰;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服装相似,接触人体皮肤的纺织品(不包括“一次性纺织品”,即设计仅用于单次使用或在有限时间内使用,且不打算在后续进行使用,用于相同或类似用途的纺织物);鞋类。另,该限值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产品:使用天然皮革,毛皮或兽皮所制成的服装及其配件,鞋类及鞋类部件。非纺织紧固件和非纺织品装饰附件二手服装、相关配件,以及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供室内使用的地毯和地板覆盖纺织物品。个人防护服(EU)2016/425管控范围内的个人防护服,相关配件,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EU)2017/745管控范围内被归类为医疗器械的服装、相关附件,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限制物质REACH法规附录12列出的受限物质,其限制浓度(以均质材料浓度计)列出如下:ACH物质名称CAS 号限值/以质量计(均质材料中)镉及其化合物(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附录1-6)-铬(VI)化合物(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附录1-6)-砷化物(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附录1-6)-铅及其化合物(附录XVII第28、29、30项,附录1-6)-苯71-43-2苯并[a]蒽56-55-3苯并(b)荧蒽205-99-2苯并[a] 芘;苯并[def]屈50-32-8苯并[e]芘192-97-2苯并[j]荧蒽205-82-3苯并(k)荧蒽207-08-9屈218-01-9二苯并[a,h]蒽53-70-34,α,α,α-四氯甲苯;对氯三氯甲苯5216-25-1α,α,α-三氯甲苯;三氯化苄98-07-7α-氯甲苯;苄基氯100-44-7甲醛50-00-0(作为过渡,在2020年11月1日和2023年11月1日期间,夹克,大衣和室内装饰品中甲醛的限制浓度为300mg/kg;但从2023年11月2日起,这些产品的限制浓度应遵照75mg/kg。)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富C7)71888-89-61000 mg/kg (单独或与其他在本条款或者附件XVII中其他条款中被法规(EC)No 1272/2008的附录VI第3部分分类为致癌、生殖细胞致突变或生殖毒性1A或1B的邻苯二甲酸盐一起)邻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117-82-8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605-50-5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131-18-0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84-75-31-甲基-2-吡咯烷酮 (NMP)872-50-4N,N-二甲基乙酰胺(DMAC)127-19-5N,N-二甲基甲酰胺(DMF)68-12-2分散兰12475-45-8碱性红9569-61-9碱性紫 3含≥ 0.1 %的米希勒酮(EC号202-027-5)548-62-94-氯-邻甲苯胺盐酸酯3165-93-32-萘胺乙酸盐553-00-42,4-二氨基苯甲醚硫酸盐39156-41-7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21436-97-5喹啉91-22-5备注:上述要求不影响REACH法规附录XVII或其他应用于欧盟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任何更严格的限制要求。
老师, 没抓住均质物质定义的重点
oscar_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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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单一物质,不能被机械分解成不同物质的单一物质。IEC62321中有提到
zzy198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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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这个是RoHS指令2011/65/EU及协调指引(EU)2015/863关于均质材料的定义,它的定义是均质物质(单一物质),不能被机械地分成不同物质的一种物质,包括IEC62321后来引入这个概念也是源自ROHS指中定义
有举例说明这个材料么?这意思像一体成型的都算是了?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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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枫(Ins_d613f591) 发表: 有举例说明这个材料么?这意思像一体成型的都算是了?
有例子的,均质材料看如何拆分,你可以参考附件图片

拆分原则:


1.1、拆分的目标是通过适当的拆分手段来获得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均质材料。需采取适当的拆分手段来获得均质材料,以确保拆分结果用于后续测试时,不会因为拆分不当而产生错误判断。

1.2、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功能、规格(参数)的多个模块、部件或元器件可以归为一类,从中选取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拆分,使用相同的材料(包括基材和添加剂)生产的不同部件可视为一个检测单元。
1.3、颜色不同的材料应拆分为不同的检测单元。
1.4、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豁免清单中的项目或材料,在拆分中应予以识别。
1.5、当拆分对象难以进一步拆分且重量≤10mg时,不必拆分,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
1.6、当拆分对象难以进一步拆分,粒径小于2mm,或体积≤4mm3时,不必拆分,可以整体制样,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
1.7、金属测试样品的厚度至少要达到3mm,若单一样品厚度不足,可堆叠数个样品至适当厚度。其他合金必须至少1mm厚。
1.8、样品的平坦部位要达到5*5mm,若有需要,则要对样品进行前处理(如:削平等)
1.9、油墨或其他液体需用样品杯进行量测,深度达到15mm;体积小的颗粒也应置于样品杯压紧,且容积应达到样品杯的2/3 。
表面处理层应尽量与本体分离(如涂层):对于确实无法分离的(如镀层),可对表面处理层进行初筛(如使用XRF光谱仪等手段),筛选合格则不拆分;筛选不合格,可使用机械或非机械方法分离(如使用能溶解表面处理层而不能溶解本体材料的溶液溶解提取)。
1.10、在满足检测结果有效的前提下,对于经拆分后样品无法满足检测需求量时,可采取适当归类,一同制样,直接提交检测。

2、取样
2.1、获得均质检测单元提交检测时,应选择远离连接部位取样,并尽可能选取本体较大的检测单元样品取样。
2.2、对于质量大于100g而面积大于100*100mm的检测单元,需在多个不同位置进行取样,至少应包括几何中心点和两个对角边缘点。
2.3、获得非均质检测单元提交检测时,尽可能全部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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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iec 62321-2更新到了2021,不知道拆分上有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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