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偷懒,找理由也没有用。正因为你只会复制粘贴而懒得抄写,所以也就造就了你盲人摸象般只看表面不知本质,只看局部不管全局,概念混淆错误百出的结果。 我哪层楼的回复是
盲人摸象只看表面不知本质呀?哪句话是
只看局部不管全局,概念混淆错误百出呀?你除了拿不出任何证据地贬损对手,还能干什么?
22楼帖子的前提条件是“向测量单位溯源的”参照对象,“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大象不是柱子也不是墙,而是大象。 我22楼的第一幅截图,恰恰是你17楼针对我16楼对你14楼第四项表述提问的辩解。看看下面你14楼第四项是怎么表述的吧:
请你这位“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有没有
“向测量单位溯源”的前提条件?你这种画蛇添足节外生枝的蹩脚伎俩,忽悠新人和非计量人士可谓是轻车熟路。可信你用错了地方。在我这里,你屁股撅起来,我就知道你要拉什么屎。想重温当年在国防计量论坛的哪种天马行空我行我素的嘚瑟瘾,告诉你,连门都没有。
JJF1001-2011第3.20条注1讲的是“量值”根据“参照对象的类型”有三种表示方法,讲的是“量值”的表示方法,并不涉及“参照对象”的分类,而且“标准物质”与路云的“测量标准”也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混淆不清。 不涉及“参照对象”,怎么体现“量值”表示方式的区别何在?“量值”定义的正文说得清清楚楚:
用数和参照对象一起表示量的大小。注释1也说:
根据参照对象的类型,量值可表示为:一个数和一个×××。请问,这
“×××”部分是不是代表“参照对象”啊?不代表“参照对象”代表什么?这叫
不涉及“参照对象”吗?
“标准物质”与“测量标准”不是同一个概念,是两个什么概念?把你不混淆的两个概念说出来给大家听听。“测量标准”是我说的吗?睁大你的眼睛去看看清楚第4.14条“计量溯源性”定义的注释1(见22楼第三幅截图)是怎么说的吧。
第4.14条的注1,虽与“参照对象”的类型有关,但要搞清楚参照对象的类型需要首先搞清楚“量”的类型。“量”有两种,一种“量”的“值”用数和计量单位一起表示大小,另一种用数和非计量单位一起表示大小。因此,这两种不同“量”的“参照对象”也就分为“向计量单位的参照对象”和“向非计量单位的参照对象”两种。所以“参照对象”是以溯源性“指向”分为两种,即“向计量单位”和“向非计量单位”的参照对象两种,而并非路云所说的“三种”。 没有嚼资了现在又开始东扯西绕搬出“量”的概念出来闲扯了。“量”是“量”,“量值”是“量值”,不要企图鱼目混珠。“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的特性,分什么“类型”,分什么“种”啊?哪个标准里规定了“量值”的分类是以
是否和计量单位一起表示来分类的?是你们“规氏家族”规定的?无论是第3.1条“量”定义的注释2,第3.20条“量值”定义的注释1,还是第4.14条“计量溯源性”定义的注释1,都明明白白地写着“参照对象”按指向分为“测量单位”、“测量过程”和“测量标准(或测量标准)”三类。你不遗余力正经歪念地极力否认国家标准的条文解释,你以为你是权威解释人啊,神马玩意儿。
另外,“测量单位”是约定定义所采用的特定标量,但约定定义所采用的特定标量却不一定是“测量单位”,不要在这里又图谋混淆概念。检定/校准/检测等所有的测量活动,都是针对这一“特定标量”(实质上是特定的被测量)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前半句还说
“测量单位”是约定定义所采用的特定标量,后半句就立马矢口否认说
约定定义所采用的特定标量却不一定是“测量单位”,如此自相矛盾,自我掌嘴打脸的表述,居然也好意思滥竽充数冒充“专家”在这里说教。你说一说,哪个
约定定义所采用的特定标量不是“测量单位”?检定/校准/检测等所有的测量活动,都是针对这一
“约定定义所采用的特定标量”吗?长度的检定/校准/检测都是针对“1 m(米)”吗?温度的检定/校准/检测都是针对“1 K(开尔文)”吗?时间的检定/校准/检测都是针对“1 s(秒)”吗?
“约定定义所采用的特定标量”是
“特定的被测量”吗?这样的理解能力,的确是狗屎一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