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竞争性谈判项目,投标人分项报价未标明产品品牌型号规格,可以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吗?
答:按谈判文件要求判断,如不是符合性审查项,可在谈判过程中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如果是谈判文件明确的符合性要求,那么就属于未实质性响应。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