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司法鉴定协会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方法业务指引
1 总则
1.1本指引的制定为广西各司法鉴定机构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方法提供统一的规范,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1.2本指引规范了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的委托主体、标准适用和鉴定委托的受理、鉴定样品的评审、鉴定过程及鉴定档案。
1.3本指引适用于广西各司法鉴定机构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
1.4通用性程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鉴定人对案件进行评审,确定可受理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风险告知书。
2 受理
涉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案件,只能受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委托,或保险公司与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不能受理。采取统一受理,血液样品接收人必须在案件受理表“签收人姓名”栏签名。
本指引只适用于能受理血液的样品,对其他样品(如尿液、眼球玻璃体液、胃液等)不适用本指引。(因法律仅认定血液中乙醇浓度)
3 适用标准
3.1《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
3.2《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法》(GA/T1073-2013)。
4 鉴定样品
4.1告知 需告知委托方鉴定样品(血液)用抗凝管(EDTA乙二胺四乙酸、肝素等),不宜用促凝管和普通试管,并用物证袋封装,清晰标注被鉴定人姓名、性别、试管编号以及血液来源为活体静脉血、尸体静脉血或动脉血或心腔血。
4.2拍照 对送检鉴定样品拍照,包含物证包装袋外观照、试管上的姓名或试管编号照、试管血液量(含刻度或比例尺)照。
4.3评审 鉴定人对送检样品状态进行描述,主要包括:鉴定样品是否外用物证袋包装,抗凝管密封,血液检材量约多少mL,标示是否清楚,有无凝血块等;对送检样品予以唯一性标识;作出是否满足鉴定条件予以受理或需补充样品(须同一时段与同一部位提取的血液样品)后受理的明确意见;上述内容记录于鉴定检材流转记录表中。
4.4保存 送检的血液样品应放置2℃ ~ 8℃冰箱冷藏保存;已完成检验的血液样品放置-10℃ ~ -18℃保存,并在鉴定检材流转记录表中记录剩余样品量。
5 标准溶液
标准溶液应按照适用标准的有关条款配制(标注配制人姓名,配制日期,有效期)、密封置2℃ ~ 8℃冰箱冷藏保存,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1适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的,按其5 试剂的要求配制。
5.2适用《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法》(GA/T 1073-2013)的,按其5.1试剂i)款、j)款的要求配制。
6 检验过程
以适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为例。
6.1建立校正曲线 用移液器吸取若干份不同浓度的乙醇溶液0.1mL加入样品瓶内,分别添加0.5mL内标叔丁醇工作液,立即盖上硅橡胶垫铝帽,用密封钳压紧密封,漩涡混匀,置入顶空进样器内加热平衡10min,进样检测。以乙醇峰面积与内标物峰面积比乙醇浓度做校正曲线,r=0.999(或以上),根据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校正曲线法定量分析,在计算机文件夹保存备查。
6.2样品前处理 取待检血液样品,用移液器吸取血液样品0.1mL两份加入样品瓶内,分别添加0.5mL内标叔丁醇工作液,立即盖上硅橡胶垫铝帽,用密封钳压紧密封,漩涡混匀,做好标记,待测。
6.3顶空进样测定 顶空进样器加热平衡后自动进样测定。
6.4平行试验 按以上步骤对同一血液样品进行平行试验。
6.5腐败血液样品 疑似腐败血液样品,应与委托方沟通,在检测中出现正丙醇峰时,应重新制样检测1次,若结果相符,在分析说明中标明考虑送检血液样品存在腐败的可能。
7 定量结果评价
以适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为例。
两次血液样品检验结果相对相差(%)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相对相差(%)=|X1-X2|/×100%
X1、X2——两次血液样品的平行试验检验结果;
——两次血液样品检验结果的平均值;
定量结果按两次血液样品检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单位为mg/100mL。
8 质量控制
8.1能力验证 每2年至少参与1次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结果为“不通过”的,当年必须与获得“满意”结果并通过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机构间比对,或申请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测量审核》”。
8.2标准物质校准 每3个月必须用有证标准物对配制的标准溶液进行校验一次。
8.3顶空气相色谱仪 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2个月自校(将乙醇对照品溶液进样,以乙醇和内标峰面积比为纵坐标,乙醇对照品工作溶液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1次;每批次进行单点校正。
8.4移液器 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9 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9.1纸张字体 使用A4纸,标题2号黑体,编号5号仿宋,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4号黑体,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GB2312),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
9.2印章 编号中部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意见书落款日期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下部弧线压年日跨月);正文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在鉴定意见书正文第一页加盖CMA章。
9.3鉴定意见书样式(详见附件)。
10 鉴定档案
鉴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档案封面(标明鉴定机构名称、案件编号、保存期限、建档日期),档案目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加盖存档章),平行试验色谱图,检材流转记录表,送检血液样品照片,血液中乙醇浓度顶空气相色谱—内标法定量分析记录表,档案备查表等。
11 本指引所适用的鉴定标准如有新标准的,依据新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12 本指引由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自2020年5月15日起试行。
附件:《广西××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范例)(以《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