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不确定度分析报告究竟应该谁来编制?

浏览0 回复37 电梯直达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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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
记得那个准则上说检测员必须懂得不确定度分析知识来。
  你说的很对,“检测员必须懂得不确定度分析知识”。因为测量人员是测量过程的实施者,是测量结果的生产者。测量不确定度是定量评价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可信性”的参数,而“可信性”是判定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品质高低至关重要的一个参数,某种意义上说,“可信性”比“准确性”更为重要,可信性不满足要求的测量结果,准确性再高都必须废弃,都必须改进测量过程进行重测。测量者在检测报告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既是测量结果使用者正确使用测量结果的依据,也是测量者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法宝之一,作为测量者不能不懂得不确定度分析知识。但“必须懂得不确定度分析知识”与“必须做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不是一回事,做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职责理应归测量设备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计量标准建标报告以及测量过程设计成果的审批者或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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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楼除了骂街,剩下的无非是不厌其烦的胡搅蛮缠,不值得我再回复。
zhengy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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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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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由检测室负责人编辑,让实验员去编辑还是有点难度成。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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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19楼除了骂街,剩下的无非是不厌其烦的胡搅蛮缠,不值得我再回复。
      19楼的哪句话是胡搅蛮缠啦?回答不了就老老实实的承认自己无能,最好识相闭嘴滚远一点,不要总是深更半夜爬起来搅鸡屎。
      测量不确定度是定量评价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可信性”的参数,而“可信性”是判定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品质高低至关重要的一个参数,某种意义上说,“可信性”比“准确性”更为重要,可信性不满足要求的测量结果,准确性再高都必须废弃,都必须改进测量过程进行重测。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就表明本级测量结果不可信吗?改进测量过程进行重测,“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大呢?16楼以截图方式晒出的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4.14条“计量溯源性”术语定义的注释5啥意思?你是真看不懂还是在这里装疯卖傻呀?
      做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职责理应归测量设备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计量标准建标报告以及测量过程设计成果的审批者或制定者。
      这是哪个标准里规定的?完全就是你这个“学术流氓”自拍脑袋毫无根据的胡说八道。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来源,一线检测/校准技术人员识别不了吗?需要审批者或制定者来识别吗?做重复性试验难道还要这些审批者或制定者全程陪同盯梢看着吗?简直是痴人说梦。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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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古城伴明月(v3052453) 发表:
我们由检测室负责人编辑,让实验员去编辑还是有点难度成。
      检测室负责人会亲自起草编写不确定度分析报告?不大可能吧。充其量也就是行使审核签发的职能,除非该负责人本身就是一线的检测/校准技术人员。我去过那么多校准实验室,没有一家的不确定度分析报告是由实验室负责人起草编写的。不确定度的评定与分析,是每一位检测/校准人员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基本知识。我想象不出一线检测/校准技术人员写一份自己所从事的项目的《不确定度分析报告》有什么难度,难度他们在上岗前都没接受过这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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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人砖家的问题:“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就表明本级测量结果不可信吗?改进测量过程进行重测,“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大呢?
  答:测量误差和测量不确定度是评判测量结果品质高低的两个不同的参数,其中测量误差是测量结果准确性品质的量化评判参数,测量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可信性品质的量化评判参数。因此,“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到一定程度(即,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就表明本级测量结果不可信。如果检测报告因不确定度过大而不可信被退回,改进测量过程进行重测,“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大,就必须继续改进测量过程再重测。多次改进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送检客户应取消该实验室作为检测服务的合格供方资格,重新选择检测服务的合格供方,直至该检测实验室的有关检测项目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测量不确定度)满足要求。
  骂人砖家的问题:(做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职责理应归测量设备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计量标准建标报告以及测量过程设计成果的审批者或制定者)是哪个标准里规定的?完全就是你这个“学术流氓”自拍脑袋毫无根据的胡说八道。
  答:我已经在地毯楼层回答过了。国家标准GB/T19022要求“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这里的“确认有效前”指的就是对设计方案的批准下发实施前。测量设备确认有效前指的是建立计量标准,设计的校准/检定过程被批准下发实施前,测量过程确认有效前指的是完成了测量过程设计被批准下发实施前。因此标准这句话就是在规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计量标准建标报告及测量过程设计成果的审批者(即主管领导),在其落笔“同意”时进行不确定度评定。现实情况往往是当领导因“日理万机”无暇顾及时,一般责令规程、规范、标准的制定者评定,连同设计方案和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一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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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人砖家的问题:检测室负责人会亲自起草编写不确定度分析报告?不大可能吧。……我去过那么多校准实验室,没有一家的不确定度分析报告是由实验室负责人起草编写的。
  答:这就是傻呆呆的“井底之蛙”式典型提问方式。自己井底之蛙没见过世面,审核别的单位自然也不懂如何给受审核方提要求,只能被习惯性错误和无知一叶障目,而司空见惯,自以为是,在这里也敢拿出来反反复复忽悠大众,真乃笑料也。

  24楼古城伴明月版友实验室的做法是符合标准要求,无可挑剔的。顺带提醒一贯概念混淆的骂人砖家,不要用“一线检测/校准技术人员”(可简称“设计者”)混淆“一线检测/校准实施人员”(可简称“测量者”)。增加定语“一线检测/校准”,企图将“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相混淆,是痴心妄想。

  前面我说过,国家标准的潜意思是,不确定度评定的职责应归测量方案的“审批者”,既然审批者在设计方案上落笔“同意”,“确认有效”,那就应该对“确认有效”负责。至于审批者放权给负责测量方案设计的“设计者”,应另当别论。“确认有效”的权在“审批者”,不在“设计者”,审批者虽然将不确定度评定的“事”转嫁给了设计者,但因审批错误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责”,却仍应由“审批者”负,无法转嫁给设计者。“测量者”的职责是,严格按“确认有效”的测量方案实施校准和测量过程,给出测量结果。必要时,“测量者”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值,但却没有一个标准或规范/规程要求“测量者”必须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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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8 2:49:42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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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到一定程度(即,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就表明本级测量结果不可信。
      看看这位不懂装懂不学无术的27楼某人,连本级测量结果是否可靠的评判参数,是“本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本级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本级测量过程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都拎不清,还有脸在这里说教。以下是RB∕T 197-2015《检测和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报告指南》中的表述,请这位“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这个三分之一原则到底可靠程度的指标,还是可信程度的指标呀?没有准确度,谈什么可信呀?人家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你是见了棺材也不掉泪,躺进棺材都要伸手。

      多次改进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送检客户应取消该实验室作为检测服务的合格供方资格,重新选择检测服务的合格供方,直至该检测实验室的有关检测项目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测量不确定度)满足要求。
      一台不合格(“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远远超出可接受的范围)的被测对象,即便是送到国家计量院去校,也改变不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的事实。难道国家计量院的校准能力也不行?那我换一台性能好的被校对象,还是由这家校准机构用同样的校准方法校准,为什么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满足要求了呢?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无赖”告诉大家,这到底是校准机构的能力不行,还是被校对象自身有“病”?是不是要把“有病”的被测对象测成“没病”,检测机构才满足合格供方资格的要求啊?让你回答16楼以截图方式晒出的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4.14条“计量溯源性”术语定义的注释5啥意思,我就料死了你这个“学术流氓”不会正面回答。我16楼结尾就已经说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小,是确定是否可用于对下一级测量结果的符合性判定的依据(即“判定规则”)之一,而不是用来确定是否可用于对本级测量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对本级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判定规则”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只要“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小,经修正后的本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再大,它也是可信的。不可信的,是该测量结果用于下一级测量所获得的测量结果。请问,你拿到上一级“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本级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的《校准证书》,做“计量确认”时,是判定该测量设备不满足本级测量过程的要求,还是判定上级校准机构不满足合格供方资格的要求?
    我已经在地毯楼层回答过了。国家标准GB/T19022要求“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这里的“确认有效前”指的就是对设计方案的批准下发实施前。
      这是分析评定日常被测对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吗?这明明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预评估,是评审所设计的测量过程,是否满足对被检测/校准对象开展检测/校准要求的参量(就好比评判医疗机构是否满足开展行医资格的参量)。与日后开展对常规被测对象检测所获得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好比医院日后对患者出具的诊断报告)完全不是一码事。后者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的好坏强相关,该大就大,该小就小。大了代表被测对象所复现的量值不稳定、不可靠(好比患者有病,不健康),不代表本级测量过程(如:医疗机构的行医资格)不可靠、不可信。
      这就是傻呆呆的“井底之蛙”式典型提问方式。自己井底之蛙没见过世面,审核别的单位自然也不懂如何给受审核方提要求,只能被习惯性错误和无知一叶障目,而司空见惯,自以为是,在这里也敢拿出来反反复复忽悠大众,真乃笑料也。
      你除了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杜撰天方夜谭故事,没别的能耐。你有能耐举出几个实际案例出来给大家听听,哪家机构的《不确定度分析报告》不是由一线检测/校准人员起草编写的,也好让大家实地验证确认一下,看到底我两谁在胡说八道。敢不敢呀?是我去你们单位实地验证,还是你上我们单位来实地验证,亦或是上其他实验室验证啊,“学术流氓”?
      顺带提醒一贯概念混淆的骂人砖家,不要用“一线检测/校准技术人员”(可简称“设计者”)混淆“一线检测/校准实施人员”(可简称“测量者”)。增加定语“一线检测/校准”,企图将“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相混淆,是痴心妄想。
      请问现在哪家实验室的“一线检测/校准实施人员”,不是“一线检测校准技术人员”?你没什么嚼资了,搬出这个话题出来闲扯,究竟是想达到什么目的呀?
      国家标准的潜意思是,不确定度评定的职责应归测量方案的“审批者”,既然审批者在设计方案上落笔“同意”,“确认有效”,那就应该对“确认有效”负责。至于审批者放权给负责测量方案设计的“设计者”,应另当别论。“确认有效”的权在“审批者”,不在“设计者”,审批者虽然将不确定度评定的“事”转嫁给了设计者,但因审批错误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责”,却仍应由“审批者”负,无法转嫁给设计者。
      楼主1楼的表述看没看懂啊蠢货?人家是问编制人由谁担任,你在这里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扯审核人批准人。那《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是不是也应该由审核人批准人来编制呀?又有哪个标准或规程/规范要求必须由审核人批准人来编制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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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9 20:53:18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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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信的程度也就是可靠程度。可靠的东西自然就可信,可信的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法在使用中自然也就可靠。同样,不可靠的结果或方法自然就不可信,不可信的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法,自然也就不可靠。不可靠或不可信的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法,无论怎么“准确”都不能用于被测对象的符合性判定。
  RB/T195的4.1.4讲的正是计量学最基本的“三分之一原则”,其中所说的T实际上就是计量学中常说的MPEV(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2MPEV就是计量学所说的控制限全宽T。也就是说RB/T195的4.1.4说的T实际上是“半宽”概念下的MPEV,并非“全宽”概念下的“控制限”T。对这一点,一知半解,傻呆呆的“井底之蛙”式的骂人砖家,只会盲人摸象,只会字面理解,永远也拎不清。
  对于不确定度评定的时机,GB/T19022说的已经非常清楚,非常明白了,谁应该在这个时机承担责任是有目共睹,众所周知的,我不再重复。总之,设计人员应该承担的是测量方案的设计责任,主管领导应该承担的是“确认”设计方案是否可靠,是否下发实施的责任,测量人员应该承担的是不折不扣按批准了的测量方案实施测量给出测量结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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