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
以下标准及内容应该符合你的要求,可进行学习查看。
对以上部分条款之我见:
b):计量确认是将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进行符合性判定。所以不应该以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而应该以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导出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即测量设备的配置与选型)作为“合格判据”。这项工作属于“测量过程”的识别、策划、设计、评审中的一个环节。
d):“校准”通常不做符合性判定,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没有问题。但对于“检定”而言,他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合格就可以用,不合格就禁用,这是计量法的规定(《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第(五)款),任何人都不得违之。如果认为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出具的是《检定结果通知书》)仍能满足使用要求,规范的做法就是承检机构将《检定结果通知书》,转开为《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这样既合理,也不违法。例如:某数字万用表的电流档已损坏,电阻、电压档都能正常工作,如果以检定方式溯源,承检机构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但实验室从不使用电流档测试,只用于测量电阻和电压。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让承检机构换成《校准证书》(这种情况最好是在送检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