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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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左岸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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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没有大佬知道这个污染企业详查该如何制定监测方案,看了《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里面写的不是特别清楚,问了一些专家老师,目前也是给一个比较保守的回复。有没有大佬已经开始做了或者有什么好的建议?
推荐答案:ztyzb回复于2022/05/27
如题,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没有大佬知道这个污染企业详查该如何制定监测方案,看了《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里面写的不是特别清楚,问了一些专家老师,目前也是给一个比较保守的回复。有没有大佬已经开始做了或者有什么好的建议?
楼主,个人理解你这两个文件说的不是一件事,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土壤防染重点监管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而《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是针对场调和风险管控的,依据主要是HJ 25.1~HJ 25.4;正常生产的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即可,不要开展场调。

监测方案的话建议楼主依据附件企业土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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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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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没有大佬知道这个污染企业详查该如何制定监测方案,看了《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里面写的不是特别清楚,问了一些专家老师,目前也是给一个比较保守的回复。有没有大佬已经开始做了或者有什么好的建议?
楼主,个人理解你这两个文件说的不是一件事,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土壤防染重点监管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而《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是针对场调和风险管控的,依据主要是HJ 25.1~HJ 25.4;正常生产的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即可,不要开展场调。

监测方案的话建议楼主依据附件企业土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来制定。

时光左岸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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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
如题,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没有大佬知道这个污染企业详查该如何制定监测方案,看了《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里面写的不是特别清楚,问了一些专家老师,目前也是给一个比较保守的回复。有没有大佬已经开始做了或者有什么好的建议?
楼主,个人理解你这两个文件说的不是一件事,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土壤防染重点监管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而《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是针对场调和风险管控的,依据主要是HJ 25.1~HJ 25.4;正常生产的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即可,不要开展场调。

监测方案的话建议楼主依据附件企业土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来制定。

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今年刚发的,在名录里面的基本上都要做企业详查。企业详查的依据就按照《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里面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的布点原则。但是我有几个问题不是很清楚: 污染点位确认是依据最近一次企业自行监测的结果报告吗,如果是的话,那么是不是只在污染点位的四周布点,外加对照点,同时未污染地块按不少于2个点来布呢?(但是问了几个专家老师给的回复基本上比较保守,大概还是按照HJ25.1~25.4的详查部分来做,但是这样成本就很高了)
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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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时光左岸L(v3077677) 发表:
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今年刚发的,在名录里面的基本上都要做企业详查。企业详查的依据就按照《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里面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的布点原则。但是我有几个问题不是很清楚: 污染点位确认是依据最近一次企业自行监测的结果报告吗,如果是的话,那么是不是只在污染点位的四周布点,外加对照点,同时未污染地块按不少于2个点来布呢?(但是问了几个专家老师给的回复基本上比较保守,大概还是按照HJ25.1~25.4的详查部分来做,但是这样成本就很高了)
楼主,个人建议还是等省里明确意见吧,确实如楼主所说,按照HJ 25.1~25.4来布点工作量和成本至少是HJ 1209-2021的4倍,一个重点行业的土调收费好几百万呢,如果单纯都让企业承担的话抛开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开展这项工作感觉和部里自行监测文件规定冲突,虽然下面加严执行是对的,但是还有一点是放管服。
时光左岸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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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时光左岸L(v3077677) 发表:
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今年刚发的,在名录里面的基本上都要做企业详查。企业详查的依据就按照《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里面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的布点原则。但是我有几个问题不是很清楚: 污染点位确认是依据最近一次企业自行监测的结果报告吗,如果是的话,那么是不是只在污染点位的四周布点,外加对照点,同时未污染地块按不少于2个点来布呢?(但是问了几个专家老师给的回复基本上比较保守,大概还是按照HJ25.1~25.4的详查部分来做,但是这样成本就很高了)
企业土壤污染详查与企业的自行监测虽然都是针对重点企业的要求,但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回事。自行监测是要求企业每年必须开展一次的例行监测;而详查则是在原初调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开展的详查,因此污染点位的确认应首选企业初调或重点企业调查已获得的监测信息;对于“未污染地块按不少于2个点来布”个人认为此规定不适用和不具体,因为不少于2个点是针对初调<5000m2未污染地块(非重点区)的规定,参考环保部2017年第72号公告、HJ25.1和HJ25.2规定,详查即便是非重点区也得按不少于40mX40m的系统布点法来布点(如办公室和生活区等非重点区)企业自行监测如果有超标点位也可以纳入布点考虑,但个人见过不少企业的自测报告,貌似都是达标的数据。污染地块(重点区)的详查依据HJ25.1和HJ25.2规定应按不少于20mX20m的网格来布点,只不过四川在此基础上加严了,要求“在超标点位四个垂直轴向5m范围内布设4土壤采样”,四川45项还得测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按各省的通行做法,只要通过初调准确识别出污染物,详查则只测特征污染物、超标污染物和占标率高的污染物。
Ins_a217c7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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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_a217c7a5(Ins_a217c7a5) 发表:
请问楼主你们是否是土壤重点监管单位
我们不是的,我们是第三方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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