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RB/T214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 评审组可以按这条要求提供社保、合同等任何他觉得可以证明的东西。目前来看,社保是最被认可的。所以要求你提供社保不算增设考核内容。当然编办的文件、合同以及合理的解释也可能被认可。看地方和来的评审专家。
1、,楼主可以参考国家市场监管局的回复,虽然总局说了不应增设考核内容和相关义务,但是建议楼主转移社保,因为个人在山东的经验社保是必查项,别的合同之类的证明文件都不好使,如果贵单位属地审批部门比较灵活的话应该也能沟通;
2、这种事没有说实话明确依据,但是老标准毕竟被替代了,就算是一般变更原标准也是作废的,能力验证材料体现作废标准也不合适,建议还是重新做一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