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GB 37488中的棉织品外观此类无检测方法的CMA报告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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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已取得公共卫生检测领域的CMA相关检测资质;
2、当时计量认证时涉及到
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表6的棉织品外观项目、表5中天然泳池的“漂浮物质”等项目,因当时申请相关检测资质时,评审老师以“无检测方法”为由删除该申请参数;
3、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做公共场所检测时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需检测的参数中就包含如“外观”、“漂浮物质”等类似的没有具体检测方法的项目,而且要求在检测报告中体现;
4、咨询过国家局、省局,结果国家局说这种无检测方法的盖CMA章问题不大,但省局说不行,超范围。
请教:如果报告中出现如上述无具体检测方法的参数可以盖
CMA章吗?如不能,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推荐答案:检测老菜鸟回复于2022/07/25
1、机构已取得公共卫生检测领域的CMA相关检测资质;
2、当时计量认证时涉及到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表6的棉织品外观项目、表5中天然泳池的“漂浮物质”等项目,因当时申请相关检测资质时,评审老师以“无检测方法”为由删除该申请参数;
3、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做公共场所检测时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需检测的参数中就包含如“外观”、“漂浮物质”等类似的没有具体检测方法的项目,而且要求在检测报告中体现;
4、咨询过国家局、省局,结果国家局说这种无检测方法的盖CMA章问题不大,但省局说不行,超范围。
请教:如果报告中出现如上述无具体检测方法的参数可以盖CMA章吗?如不能,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省局说法没问题,国家局说法也没问题。所以我建议你使用备注的方法。例如文字表述类型的放在备注一栏或者样品描述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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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盖,这种无检测方法的项目是不能申请参数的,不算超范围,跟省局再沟通一下,有时候政府部门对技术问题不是很精通。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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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已取得公共卫生检测领域的CMA相关检测资质;
2、当时计量认证时涉及到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表6的棉织品外观项目、表5中天然泳池的“漂浮物质”等项目,因当时申请相关检测资质时,评审老师以“无检测方法”为由删除该申请参数;
3、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做公共场所检测时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需检测的参数中就包含如“外观”、“漂浮物质”等类似的没有具体检测方法的项目,而且要求在检测报告中体现;
4、咨询过国家局、省局,结果国家局说这种无检测方法的盖CMA章问题不大,但省局说不行,超范围。
请教:如果报告中出现如上述无具体检测方法的参数可以盖CMA章吗?如不能,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省局说法没问题,国家局说法也没问题。所以我建议你使用备注的方法。例如文字表述类型的放在备注一栏或者样品描述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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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里的意思“报告只能有附表里的参数,超附表即超范围”-备注也不行,“要出这样的报告,建议CNAS认证”,难道CNAS可以认证没有检测方法的参数?严重怀疑生搬硬套规范条文,谢谢以上关注!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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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可以盖,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有明确的规定:

? ? ? 8.2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 ? ? 9.2条 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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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个人经验如下:
1、如果指标作为抽样或者采样或样品交接时外观性状描述,此类信息可作为辅助信息体现在报告中,可以不申请CMA资质,像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对水质取样时样品外观描述,这个是行业内允许的;
2、像楼主提及的这种是作为产品标准中的某项参数,而且对指标有明确限值要求,这种是需要申请CMA资质的,像楼主说的泳池水的漂浮物质,海水水质可以申请GB 3097-1997中目测法,淡水可以申请GB/T 5750.4-2006中肉眼可见物指标的直接观察法。
综上,个人建议像楼主这种未取得资质在产品标准中有明确限值的指标不要加盖CMA,如果相关标准中未明确分析方法可以申请其它行业的类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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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
楼主,个人经验如下:
1、如果指标作为抽样或者采样或样品交接时外观性状描述,此类信息可作为辅助信息体现在报告中,可以不申请CMA资质,像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对水质取样时样品外观描述,这个是行业内允许的;
2、像楼主提及的这种是作为产品标准中的某项参数,而且对指标有明确限值要求,这种是需要申请CMA资质的,像楼主说的泳池水的漂浮物质,海水水质可以申请GB 3097-1997中目测法,淡水可以申请GB/T 5750.4-2006中肉眼可见物指标的直接观察法。
综上,个人建议像楼主这种未取得资质在产品标准中有明确限值的指标不要加盖CMA,如果相关标准中未明确分析方法可以申请其它行业的类似方法。
谢谢关注,1、GB/T 5750.4-2006中肉眼可见物 限定范围为生活饮用水和水源水;
                  2、见过多份对这种没有检测方法的采用标记备注法,即“检测项目”中要列入,“检测结果”中要体现,“备注”中说明非资质认定方法,结果仅供参考。暂未牛看到过监管部门对此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罚,可能其他地市或省也会有这种情况;

                  3、有没有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碰到过类似情况且经监管部门明确过(行还是不行)的?还是希望能看到有权威解释或适用说明
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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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p3245944(p3245944) 发表:
谢谢关注,1、GB/T 5750.4-2006中肉眼可见物 限定范围为生活饮用水和水源水;
                  2、见过多份对这种没有检测方法的采用标记备注法,即“检测项目”中要列入,“检测结果”中要体现,“备注”中说明非资质认定方法,结果仅供参考。暂未牛看到过监管部门对此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罚,可能其他地市或省也会有这种情况;

                  3、有没有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碰到过类似情况且经监管部门明确过(行还是不行)的?还是希望能看到有权威解释或适用说明
楼主,1、这个就是我第一次回答时提及的,如果本行业内确实没有检测方法可以参考其他行业的,否则没有明确检测方法是不能申请CMA的;
2、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规定,如下图


个人觉得楼主提及的做法不可取,属于超资质不能加盖CMA;
3、明确答复个人手头确实没有,而且本身省级资质认定各省把握尺度也不同。但如果楼主用来申请资质时和管理部门、专家解释清楚我觉得是可以受理的,再者楼主这是公共场所检测机构的共性,可以咨询下属地卫建部门看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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