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732】问:中标单位和不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保存的期限?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分别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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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标单位和不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保存的期限?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分别有何规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实践中,如果所有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都保存15年,那么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为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两年。各地的规定可能不一样。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我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找到相关规定,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招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投标文件副本可保存半年至一年时间。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单项工程的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投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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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哪一方,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均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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