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最好不要在同一份证书报告中同时使用“CMA”标识和“CNAS”标识。因为当证书报告涉及纠纷官司时,涉及到究竟是CMA出面应诉还是CNAS出面应诉的问题。在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中,就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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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是法定要求,CNAS是自愿原则,二者并不冲突,现在很多客户也要求加盖双C,甚至三C (CMA,CNAS,CATL)标识。目前也没听说因为报告加盖了标识,把市场管理局或者认可委告上法庭的。加盖了标识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于使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