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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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标准的定义

生态环境标准是从保护人群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出发,为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等各种标准的集合。生态环境标准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基础,贯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环境管理等污染治理的各环节,是污染防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例,在环保督察、行政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制度重拳出击的情况下,全国地级以上城市2021年优良天数比例87.5%,较2016年增长了8.7个百分点;2021年平均霾日数21.3天,较2016年减少了16.7天。

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有2700余项;另一类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是聚焦各地的自然环境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制定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必然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未作规定或严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

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类型

《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四大类别。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可细分为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可细分为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其他地方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类别可细分为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控制标准,按适用范围可细分为行业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可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可再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三个小类。

三、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优良,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已得到总体性解决,但贵州的个性问题仍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

一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标准是定义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依据,能够准确定义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界限,在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二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企业实施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企业有按照标准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义务。企业是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力量,企业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是促进绿色发展的最重要的渠道,生态环境标准是直接指导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的具体规范,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三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履职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主要方式。无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均是以生态环境标准作为是否许可、判断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基于我省生态环境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主要内涵之一就是我省生态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在我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践中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生态环境。

四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我省以喀斯特地貌为主,拥有较多的地下水系,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全国整体生态环境水平和承载力,在某些指标方面不能满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如磷污染、锰污染等属于我省污染治理重点,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可以基于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治要求,进而使得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8章55条,内容比较丰富。

一是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原则。《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和管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了名词定义、适用范围、执行效力、基础要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

二是建立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体制。《管理办法》多处均规定了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其审核的规则等内容,综合论证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合法性、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避免行政部门过度干涉市场。

三是规范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划分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同时对每一类标准的定义、内容、制定规则以及适用规则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四是制定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程序。《管理办法》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每个程序相关单位和组织的职能职责和具体规则,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程序性保障。

五是完善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监督和评估制度。《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全体公民和社会各界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实施反馈问题提出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还规定了每三年一次的定期全面评估的制度,明确了五种应当修订或废止的情形,坚持以实用性为导向,尽力避免违法标准、违规标准、僵尸标准等情形发生。

五、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程序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项目计划、立项论证、征求意见、审查、会签发布、培训宣贯等,《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程序细致划分为十六项程序,每项程序均规定了履行职责的主体、方式、规则和时限,切实解决每个环节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一是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其他单位均可以提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建议,拓宽了标准的来源渠道,聚焦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则根据实际情况,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计划,依法依规成立标准编制组,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是立项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组承担立项的主体工作,包括了编制开题论证报告、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立项论证会通过后由编制组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报请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立项论证会明确由相关专业一定数量以上的专家委员构成和立项论证会具体审查的内容和规则等。

三是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其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低于30日,在标准制定前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编制组应当汇总处理意见,逐条说明是否采纳和不采纳的原因,编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的权利。

四是审查。《管理办法》明确标准审查工作分别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其中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省市场监管局依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技术审查,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技术审查。

五是会签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发布程序。其中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依法依规报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实施;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则按照报请生态环境部审查、会签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会签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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