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822】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规模条件设为评审因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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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规模条件设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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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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