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评价方式和标准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四章??动态调整与信用修复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章? 附则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法 | 评价依据 |
评分定级指标 (100分) | 基本情况(15分) | 基础信息 (5分) |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固定场地证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面积、 管理体系文件。 | 共5项内容,未提供的按1分/项扣分, 累计最多扣5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 |
人员情况 (10分)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不得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 | 不足15%的,扣10分;违规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扣10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六条 | ||
业务管理(40分) | 仪器设备 (15分) | 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完整,及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确认。 | 根据仪器设备清单数量,记录不完整比例为10%以下,扣2分;[10%,25%),扣5分;[25%,50%),扣10分;50%以上,扣15分。发现一台应检定/校准的设备未检定/校准,扣3分。累计最多扣15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 4.4 项 | |
能力验证 (15分) | 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情况。 | 未按规定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参评机构,扣10分; 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时结果出现“有问题”或者“不满意”,扣5分。累计最多扣15分。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项目分包 (10分)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项目分包时未事先征得客户同意,未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或违规进行二次分包、转包情况。 | 发现一份合同/检测报告扣1分, 累计最多扣10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4.5.5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
年报 (5分) | 审计年报 (3分) | 上一年度年财务年报审计情况。 (因机构性质无此项内容的则不扣分) | 根据审计意见,其中:保留意见,扣2分; 无审计年报或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述意见扣3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 | |
年度报告 (2分) | 每年1月底前上交上年度的《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 未及时上交,扣2分。 | 本办法 | ||
评分定级指标 (100分) | 监督检查结果 (30分) | / | 评价周期内监督检查的评定结果。 | 评定结果为自行整改的,扣2分;评定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扣10分;除直接定级情形外,评定结果为限期整改并接受处罚的,扣30分。 | 监督检查评定结果 |
举报、投诉情况(10分) | /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违法行为受到举报、投诉情况。 | 因违法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10分。 | 举报、投诉的材料 | |
加分项 (10分) | 竞争能力(10分) | 监测能力 (6分) | 评价周期内主持/参与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定情况。 | 地方/团体标准编制,每项得1分; 国家/行业标准编制,每项得2分; 累计最高得3分。 | 标准发布文件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使用情况。 | 建成并投入使用得1。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使用记录 | |||
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证。 | 通过CNAS认证,得2分。 | CNAS认可证书 | |||
荣誉奖项 (4分)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政府部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荣誉或奖项。 | 获得市州级荣誉或奖项,得1分;省级荣誉或奖项,得2分;国家级荣誉或奖项,得3分;累计最高得4分。 | 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或证明材料 | ||
直接定级 指标 | 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出现一项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 法律文书或政府部门 的正式文件 | ||
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
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 |||||
在“信用中国(湖北)”等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