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汇总-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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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您好,留言收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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