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882】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供应商取得专利的数量能否设定为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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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供应商取得专利的数量能否设定为实质性条款?

答:不可以。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专利的数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但不能直接证明其完成采购需求的必然性,如此设定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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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取得专利的数量不能设定为实质性条款。可以设定打分项,进行加分来取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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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专利的数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但不能直接证明其完成采购需求的必然性,如此设定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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