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893】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间受到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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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间受到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同时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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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证不够充分,就容易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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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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