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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小知识:实验室准备和参与的现场评审-受理决定


关注→→ 沅简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2023-02-21 06:00 发表于江苏

(1) CNAS秘书处收到实验室递交的申请资料并确认交纳申请费后,首先会确 认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和完整性,然后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是否满 足申请受理条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对实验室申请受理要求的说明:
a)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经法人批准成立, 法人实体能为申请人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实验室要在其营业执照许 可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实验室在提交认可申请时需同时提交法人证书(或法 人营业执照),对于非独立法人实验室,还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承担实验室相关 法律责任的声明。
b)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实验室建立的管理体系既要符合基本认可准则的要求,同时还要满足专用认 可规则类文件、要求类文件及基本认可准则在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
c)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根据CNAS-RL02的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 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 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子领域的划分可从CNAS网站"www.cnas.org.eri (实验室认可)/能力验证专 栏/能力验证相关政策与资料”中下载相关文件査看Q每个子领域能够提供的能力验证的相关信息,如项目/参数、实施机构、提 供类型等,可从www.cnas.org.cn (/实验室认可)/能力验证专栏/常见问题中下载 《检测领域能力验证开展情况参考信息》和/或《校准领域能力验证开展情况参 考信息》查看。参加能力验证但不能提供满意结果,或不满足CNAS-RLQ2《能力验证规则》 要求的,将不受理该子领域的认可申请。申请认可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也要尽可能的与已获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间比对,以验证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
d)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足够的资源”是指有满足CNAS要求的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等,实验室 的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实验室的主要 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或鉴定活动的人员要与实验室或其所在法人机 构有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中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或 鉴定活动。实验室的检测/校准/鉴定环境能够持续满足相应检测/鉴定标准、校准 规范的要求:实验室有充足的、与其所开展的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和 标准物质,且实验室对该仪器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
e)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测量溯源性要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对于能够溯源至S1单位的仪器设备,实验室选择的校准机构要能够符合 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中的规定。实验室需对实施内部校准的仪器设备和无法溯源至SI单位的仪器设备予以 区分。对于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要符合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求》 的规定;对于无法溯源至SI单位的,要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 可准则》的要求。
f)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鉴定项目,均要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且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成熟的、主要业务范围内的主要项目,不接受实验室只 申请非主要业务的项目。例如:生产企业的实验室不申请其生产的产品的检测,仅申请原材料(进货) 检测或环保监测(如水质)检测。也不允许实验室仅申请某一产品的非主要检测项目,例如某一产品的外观检 测(目测)、标志检测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不要求一定是对外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校准证书。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抽样(釆样)能力,抽样(釆样)能力要与相应的检测 能力同时申请认可。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判定标准,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标准)同时申请认可。对于已有现行有效标准方法的,针对该检测对象的仪器分析法通则标准不予 认可。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含标准报批稿),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认 可,实验室可以作业指导书(SOP)等非标方法形式申请认可,但要注意非标方 法必须按照认可准则要求经过严格确认。
g) 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对于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秘书处要从认可政策、评审 员和技术专家资源、及时实施评审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只要不具备任何一方 面能力,均不能受理实验室的认可申请。
(3)当存在以下情况时,CNAS秘书处会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安排初访。
a) 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受理条件,例如从申 请资料中不能初步确定实验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或从申请资料中不能确定 实验室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b) 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准确认定申请范围;


c) 不能确定申请人是否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初访的人员一般为CNAS秘书处人员或CNAS秘书处指定的评审员,初访所 产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 CNAS秘书处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做出受理决定前)会将所发现的问题通 知申请实验室,实验室要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CNAS秘书处,对所提问题进行 澄清或采取的处理措施,在回复后的2个月内,其提交的整改资料,经审査能够 满足受理要求。否则会导致不予受理其认可申请的后果。实验室的整改有可能需要反复多次,因此实验室最好尽早提交整改材料。


(5) 由于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CNAS秘书处业务处将向申请人发出不 受理认可通知书。申请人对CNAS秘书处的不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不受 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CNAS秘书处提出申诉,逾期则视同接受。CNAS对于申投诉的处理,可参看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章节。
(6) 对于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后,允许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的时间,参考实 验室认可能被接受需要满足的条件的章节。
(7) 申请资料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会被认为实验室存在诚实性问题:
a) 提供的申请资料自相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申请并不具备的能 力。
b) 管理体系文件有明显抄袭痕迹,如体系文件中涉及了实验室并不从事的 活动或不存在的部门。
c) 不同实验室提供的相关记录雷同,或同一实验室提供的不同时间的质量 记录(如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内容雷同。
d) 实验室质量记录在笔迹、内容等方面有明显造假痕迹。
e) 其他对实验室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怀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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