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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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产品质量法》《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相关规定,纺织品应标注安全类别和执行标准;根据《标准化法》,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请问:由于“企业”这一法律概念不包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从事服装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是否有资格为其生产并直接向终端客户(即产品的直接使用者)销售的服装产品标注安全类别和执行标准呢?若应当标注,作为个体工商户,对于相关标准是遵照执行还是参照执行呢?
  • 您好! 1.个体工商户生产的产品在标注执行标准时,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 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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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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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明确的是所有内销的产品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不含只外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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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穿越时空(fscmj) 发表:
应该明确的是所有内销的产品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不含只外销的。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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