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配备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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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领导,您好。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其中有一条要求“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这句话如何理解?
问题1:我公司同时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是否可以一人担任,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员可否一人兼任?
问题2:我公司即生产压力容器,又使用压力容器,生产和使用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总监是否可以同一人担任?
问题3:同意类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员可否设置多人,例如压力容器生产,有负责焊接的、有负责热处理的、有负责材料的,可否多人共同担任质量安全员?
希望贵局给与明确答复,以便我们尽快落实规定要求,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23回复: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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