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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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ze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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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现予发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施工扬尘是什么?

施工扬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拆除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运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二、何种情况适用本公告的抽样测算方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施工扬尘,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排放量的,适用本方法。

三、如何计算施工扬尘排放量?

每月施工扬尘排放量(千克)=施工面积(平方米)×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1-削减比例)。

其中:1.施工面积按工程类型分别确定,详见公告文件。

2.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削减比例详见公告文件。

四、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根据环境保护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减排激励原则,鼓励施工单位通过采取扬尘控制措施降低扬尘排放量,进而降低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施工扬尘排放量与削减比例成反比,削减比例越高,排放量则越低。施工扬尘的削减比例采用评价制度确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表》详见公告文件,评价结果分为三类,一类削减比例按50%计算;二类削减比例按30%计算;三类削减比例按0%计算。

五、排污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扬尘控制措施会有什么影响?

工程项目因扬尘污染防控不到位等原因被县级以上(含)监督管理部门处以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准)削减比例按0%计算。

六、排污单位要怎么申报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

施工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0571-2880607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0571-8766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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