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9022的3.4条定义“计量特性”为“能影响测量结果的可区分的特性”,并以注的形式告诉大家“测量设备通常有若干个计量特性”并“可作为校准的对象“,当然也就可作为检定的对象。因此,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规定的就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 原文中没有“检定”,你在这里节外生枝无中生有怎么就生出个“检定”来啦。“检定”过程除了“验证、确认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外,它就是“校准”。检定规程规定的是“计量特性”还是“计量特性要求”?90楼的JJG 30-2012截图已经晒出来了,你学术流氓瞎了眼看不见吗?在如此的铁证事实面前还要狡辩。GB/T 19022-2003的7.2.2条明确具体地解释了哪些“计量特性的
要求”,你怎么也瞎了眼看不见呀?此处如果将
“所要求”三个字给删了,所表达的意思是“计量特性”还是“计量特性要求”,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估计没人看不明白吧。
但GB/T19022附录A.2条指出,计量要求缩写为CMR 说清楚学术流氓,“CMR”是“计量要求”还是“
顾客的计量要求”呀?“顾客的计量要求”不可以以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作为“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吗?
“是顾客根据相应的生产过程规定的测量要求,因而取决于被测变量的规范”,CMR“包括在验证产品符合顾客规范的要求加上由生产过程控制及它的输入而产生的要求”,“确定并规范这些要求是顾客的职责,虽然这个过程可以由具有适宜资格的人员代表顾客完成。从事这项工作往往需要丰富的生产过程知识和计量知识”。CMR“也应当考虑错误测量的风险及其对组织和业务的影响”。所以,6.3.1条说“由于计量要求的不同,测量设备能被确认用于某些特定的测量过程,而不被确认用于其它测量过程”。由此可见,“计量要求”并非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而需要进行“计量要求导出”,计量要求导出工作需要“具有适宜资格的人员代表顾客完成。从事这项工作往往需要丰富的生产过程知识和计量知识”。所以说,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只是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要求”,并非“由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更不是计量确认工作所说的“计量要求”。 你东扯西绕放这么一大堆屁,直接告诉大家你们单位生产现场所使用的游标卡尺、百分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的CMR是依据什么导出的,最终量化确定的具体量值是多少不就完了嘛。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都不是“法定计量要求”,那哪里规定的“计量要求”才算“法定计量要求”?“检定”的定义是怎么说的?有胆量自己把“检定”术语定义的原文晒出来给大家看。
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把“检定规程”与“法律法规”画等号,并把对“计量特性的要求”简化为“计量要求”,在这里严重混淆“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并妄图偷梁换柱,将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等同于顾客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以逃避检定后的计量确认。 国家正式发布实施的计量检定规程,不是“计量技术法规”是什么?“计量特性要求”不简称“计量要求”叫什么?你不混淆
“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你告诉大家,游标卡尺的“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是多少?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又是多少?遇到关键的问题,就开始扮演“哼哈二将”的角色,无非就是存心恶意别有用心的忽悠误导新人及非计量专业版友。
检定后的计量确认,你没有逃避吗?怎么一份“计量确认记录”都不敢晒出来呢?你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