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十六届原创】“设备校准未确认” — “粗心!”你又惹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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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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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王熊猫君(v2998357) 发表:
近几年检查和审核重点很多集中在计量确认,而且检查专家也越来越严格和专业;从实际出发,计量检定校准活动与仪器实际使用要求有很大区别,确实需要好好做计量确认
      你有没有经检定合格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有就把实际“计量确认”的案例晒出来给大家看,看看到底有多大区别,区别在哪里。如果没有这样的案例,那就证明“检定”与“计量确认”(即:校准+验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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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90楼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认认真真地看清楚你复制粘贴的检定规程,特别是你用红线和红框标示的文字,到底告诉你了什么!
  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就是告诉你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合格必须达到的最低指标,而并非由使用单位被测对象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即标准所说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性能要求”不一定是“实际计量特性”,但检定结果给出的就是“实际计量特性”,即便只给出被检测量设备合格结论,也必须根据这个结论从检定规程查出该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因此,检定规程本质上给出的就是测量设备的最坏“计量特性”。
  前面我说过,每个“顾客”(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被测对象不同,导出的计量要求也就千差万别,检定规程不应该也无法给出给出这个“计量要求”。“检定合格”与“实际可用”不是同一个判定,因此,检定合格不一定满足“顾客”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检定不合格也不一定就不满足“顾客”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只要“计量要求”不是“由法律法规确定”,“检定”就只能与“校准”相同,不能与“计量确认”相同,检定后的测量设备能否使用,就必须进行计量确认。这才是国家标准GB/T19022前言解释的,为什么“本标准”全篇回避使用术语“检定”,而只使用“校准”的真实原因。
  如果非要说检定规程规定了“计量要求”,也只能是规定了计量检定这个“测量过程”对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例如90楼提到的JJG139、JJG475、JJG1063等,对检定所用计量标准计量特性的规定,就属于顾客(检定人员)的测量过程(即检定过程)对所用测量设备(即计量标准)的“计量要求”。但JJG139、JJG475、JJG1063等对被检测量设备的规定,仍然只对“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给与规定,对顾客(该被检对象的使用者)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即“计量要求”)不予规定。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自始至终都严重混淆“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及“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这两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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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3:34:32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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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王熊猫君(v2998357) 发表:
近几年检查和审核重点很多集中在计量确认,而且检查专家也越来越严格和专业;从实际出发,计量检定校准活动与仪器实际使用要求有很大区别,确实需要好好做计量确认
  你说的非常对,不要听只会骂人,对技术工作一窍不通,所谓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的“老专家”的胡说八道。
  “计量确认”是现代计量管理既科学,又实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告诉我们计量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计量器具检定和管理活动中。计量工作只有与实际测量工作紧密结合,为本单位实际测量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计量工作才有价值,才有实际意义,才有出路。“计量确认”工作告诉我们,“计量器具”概念必须扩展到“测量设备”,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在本单位具体测量活动中不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也不一定就不能用。因此,计量工作者应从纯计量器具管理理念跳出来,掌握从这些要求中导出其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的方法,特别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检验规范等的计量要求导出,要了解本单位的产品性能要求,了解本单位生产过程、工艺监控、质量检验、能源管理、安全环保、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测量要求及测量关键点和难点,为解决关键产品、关键工艺、关键检验检测工作的难题和关键贡献力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计量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计量工作乃至计量工作者在领导和全体员工心中应有的地位。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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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就是告诉你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合格必须达到的最低指标,而并非由使用单位被测对象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即标准所说的“预期使用要求”)。
      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合格必须达到的最低指标,这不是“计量要求”是什么?学术流氓终于承认检定规程规定的是“计量特性要求”啦。测量设备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有写进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里的吗?你都蠢到这种地步了,还在这里嚼什么舌呀?不是“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就不可以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同吗?90楼的第一幅截图红线标示的内容,是不是试验机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JJG139、JJG475、JJG1063)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哪里不同?
      “计量性能要求”不一定是“实际计量特性”,但检定结果给出的就是“实际计量特性”
      这不是废话吗。
      即便只给出被检测量设备合格结论,也必须根据这个结论从检定规程查出该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
      某试验机的“检定结果”是“示值相对误差=+0.8%”,“检定结论”是“符合1.0级准确度要求”。你告诉我,从检定规程查出来的该试验机的“实际计量特性”是多少?
      因此,检定规程本质上给出的就是测量设备的最坏“计量特性”。
      那是测量设备的最坏“计量特性”吗?现实当中的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不可能比它坏吗?真是蠢得死!
      “检定合格”与“实际可用”不是同一个判定,因此,检定合格不一定满足“顾客”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检定不合格也不一定就不满足“顾客”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只要“计量要求”不是“由法律法规确定”,“检定”就只能与“校准”相同,不能与“计量确认”相同,检定后的测量设备能否使用,就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早已告诉你这个学术流氓多少遍了,这种情况(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同),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或者要求承检机构将《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换开《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否则就会出现违反计量法的行为。
      学术流氓,我已经请了你无数次了,叫你把检定合格不一定满足“顾客”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检定不合格仍满足“顾客”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你怎么这么不要脸呀?你自己都不做“计量确认”,却在这里不遗余力地忽悠唆使别人做,缺不缺德呀?
      这才是国家标准GB/T19022前言解释的,为什么“本标准”全篇回避使用术语“检定”,而只使用“校准”的真实原因。
      我已经告诉你多次了,GB/T 19022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0012,是国际标准的全文翻译。国际标准里根本就没有出现“检定”一词,从你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就成了“刻意回避使用术语‘检定’”
      如果非要说检定规程规定了“计量要求”,也只能是规定了计量检定这个“测量过程”对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例如90楼提到的JJG139、JJG475、JJG1063等,对检定所用计量标准计量特性的规定,就属于顾客(检定人员)的测量过程(即检定过程)对所用测量设备(即计量标准)的“计量要求”。
      简直就是一头教不会的蠢猪。JJG 30-2012第4.9条的表6(见90楼截图),是计量检定这个“测量过程”对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吗?
      GB/T 228.1-2021《金属材料 拉升试验 第一部分:室温试验方法》是检定规程吗?这是检测机构开展金属材料机械性能检测的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你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连这一点都拎不清?检测方法标准会对检定材料试验机的计量标准器具提出“计量要求”吗,蠢货?第9条所说的“其准确度应为1级或优于1级。”这是对计量技术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计量要求”吗?那检测实验室所使用的材料试验机的准确度等级应该达到多少?真是蠢到了家呀!国内哪家开展金属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不是依据该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要求”选购配置材料试验机的?
      但JJG139、JJG475、JJG1063等对被检测量设备的规定,仍然只对“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给与规定,对顾客(该被检对象的使用者)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即“计量要求”)不予规定。
      对“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给与规定不是“计量要求”是什么?你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哪里不是对“计量特性的规定”呀,怎么从你嘴里出来就不混淆啦?你学术流氓怎么这么无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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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你说的非常对,不要听只会骂人,对技术工作一窍不通,所谓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的“老专家”的胡说八道。
  “计量确认”是现代计量管理既科学,又实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告诉我们计量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计量器具检定和管理活动中。计量工作只有与实际测量工作紧密结合,为本单位实际测量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计量工作才有价值,才有实际意义,才有出路。“计量确认”工作告诉我们,“计量器具”概念必须扩展到“测量设备”,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在本单位具体测量活动中不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也不一定就不能用。因此,计量工作者应从纯计量器具管理理念跳出来,掌握从这些要求中导出其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的方法,特别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检验规范等的计量要求导出,要了解本单位的产品性能要求,了解本单位生产过程、工艺监控、质量检验、能源管理、安全环保、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测量要求及测量关键点和难点,为解决关键产品、关键工艺、关键检验检测工作的难题和关键贡献力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计量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计量工作乃至计量工作者在领导和全体员工心中应有的地位。
      到底谁一窍不通啊?谁胡说八道呀?叫你晒一份实际案例证据出来给大家看,你从你们家祖坟里刨了这么多年,也没见你刨出一份证据记录出来。有本事你帮89楼版友晒一份检定合格不能用,或检定不合格能用的“计量确认记录”出来呀。
      国家顶层的计量法律法规要不要遵守?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不能用?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可以继续使用?这些是否违法的问题,到了你学术流氓的嘴里就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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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17:00:23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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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问: 到底谁一窍不通啊?谁胡说八道呀? 国家顶层的计量法律法规要不要遵守?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不能用?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答:本论坛不是讨论你是不是一窍不通、胡说八道的地方,谁一窍不通,谁胡说八道,大家都心知肚明,本人不再评论。
  国家顶层的计量法律法规当然要遵守,但是,受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时的情况限制,有些规定并不适用于目前在所难免,因此计量法的修订换版才迫在眉睫,这就是当前的现实。当时因没有“校准”的概念,不得已才提出了“非强制检定”的概念。“非”者“不”也,既然法律对“强制检定”以外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不强制进行“检定”,却又要对在用的,法律并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为没有按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依法处罚,这就是明显的不科学,不合理。如果你认为当前哪个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测量设备因为没“检定”,或检定合格判为不能用,检定不合格判为能用,真的依法罚了款,请举出实例,大家均可加以落实或证实。
  国家标准GB/T19022既然明确提出“计量确认”要求,就是规定了对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进行计量确认的要求。“计量确认”告诉人们,除计量要求由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器具外,“检定”合格与否的结论只是告诉我们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与测量设备在本单位能否使用的概念是两回事,不能与“计量确认”混淆并画等号。因此,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在本单位不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在本单位也不一定就不能用,无论检定结论合格与否,在本单位到底能不能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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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论坛不是讨论你是不是一窍不通、胡说八道的地方,谁一窍不通,谁胡说八道,大家都心知肚明,本人不再评论。
      不是讨论的地方你在这里嚼什么蛆呀?没能耐敢于正面回答,就识相闭嘴滚远一点。
      国家顶层的计量法律法规当然要遵守,但是,受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时的情况限制,有些规定并不适用于目前在所难免,因此计量法的修订换版才迫在眉睫,这就是当前的现实。
      迫在眉睫就可以由你这个学术流氓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地想遵守就遵守,想不执行就不执行吗?计量法修订版在哪里?新版计量法未发布之前,当下的计量法是否现行有效?
      当时因没有“校准”的概念,不得已才提出了“非强制检定”的概念。“非”者“不”也,既然法律对“强制检定”以外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不强制进行“检定”,却又要对在用的,法律并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为没有按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依法处罚,这就是明显的不科学,不合理。
      “校准”2000年就已经引进我国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历经2009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五次修订,《计量法实施细则》也已经历了2016年、2017年、2018年、2022年四次修订,1990年颁布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也已经历了2015年、2022年两次修订。你学术流氓还好意思谈“不得已”。“非强制检定”现在取消了还是取缔啦?哪里不科学?要想合理,你就去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呀?谁强制你必须送“检定”啦?要想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必须尊法守法。
      “非强制检定”到底是不强制进行“检定”,还是不强制要求用户“定期定点的检定”啊?“强制”是针对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要求,还是对承检机构的要求呀?《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有对实施检定的承检机构进行处罚的吗?你不学无术不懂装懂的学术流氓纯粹就是在这里正经歪念的瞎扯淡。
      如果你认为当前哪个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测量设备因为没“检定”,或检定合格判为不能用,检定不合格判为能用,真的依法罚了款,请举出实例,大家均可加以落实或证实。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你不懂吗?正是因为没有哪家单位违法,所以才不存在经检定合格不能用,或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案例。你学术流氓不是说有吗,该举证未受到处罚的实际案例的,应该是你这个学术流氓吧。
      国家标准GB/T19022既然明确提出“计量确认”要求,就是规定了对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进行计量确认的要求。
      没错呀,说的就是对“校准结果”进行“计量确认”呀,啥时候说了要对“检定结果”再进行一次“验证”、“确认”呀?
      “计量确认”告诉人们,除计量要求由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器具外,“检定”合格与否的结论只是告诉我们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与测量设备在本单位能否使用的概念是两回事,不能与“计量确认”混淆并画等号。
      是两码事呀。但是当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与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同时(即“合格判据”相同时),“检定”“校准+验证”就是一码事呀。此时你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承检机构依据“法定计量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你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依据“预期使用计量要求”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如果两者的“合格判据”不相同,那就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依据“预期使用计量要求”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而不应该以“检定”方式溯源。哪有“检定结论”与“计量确认”的结论不一致,又不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的。你学术流氓干了一辈子计量,连如此简单的道理都拎不清?此时是应该遵守国家法律,还是应该遵守你们家的“规氏法”呀?
      因此,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在本单位不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在本单位也不一定就不能用,无论检定结论合格与否,在本单位到底能不能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实际案例与记录呢?晒出来呀,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还要请你多少年呀?你自己单位的,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从来都没有做过“计量确认”,却在这里无休止地,存心恶意别有用心地忽悠、误导、唆使他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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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19022的3.4条定义“计量特性”为“能影响测量结果的可区分的特性”,并以注的形式告诉大家“测量设备通常有若干个计量特性”并“可作为校准的对象“,当然也就可作为检定的对象。因此,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规定的就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
  术语“计量要求”因“计量确认”而提出,JJF1001和GB/T19022虽然都没直接给出定义,但GB/T19022附录A.2条指出,计量要求缩写为CMR,“是顾客根据相应的生产过程规定的测量要求,因而取决于被测变量的规范”,CMR“包括在验证产品符合顾客规范的要求加上由生产过程控制及它的输入而产生的要求”,“确定并规范这些要求是顾客的职责,虽然这个过程可以由具有适宜资格的人员代表顾客完成。从事这项工作往往需要丰富的生产过程知识和计量知识”。CMR“也应当考虑错误测量的风险及其对组织和业务的影响”。所以,6.3.1条说“由于计量要求的不同,测量设备能被确认用于某些特定的测量过程,而不被确认用于其它测量过程”。由此可见,“计量要求”并非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而需要进行“计量要求导出”,计量要求导出工作需要“具有适宜资格的人员代表顾客完成。从事这项工作往往需要丰富的生产过程知识和计量知识”。所以说,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只是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要求”,并非“由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更不是计量确认工作所说的“计量要求”。
  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把“检定规程”与“法律法规”画等号,并把对“计量特性的要求”简化为“计量要求”,在这里严重混淆“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并妄图偷梁换柱,将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等同于顾客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以逃避检定后的计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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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3 3:05:59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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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19022的3.4条定义“计量特性”为“能影响测量结果的可区分的特性”,并以注的形式告诉大家“测量设备通常有若干个计量特性”并“可作为校准的对象“,当然也就可作为检定的对象。因此,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规定的就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
      原文中没有“检定”,你在这里节外生枝无中生有怎么就生出个“检定”来啦。“检定”过程除了“验证、确认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外,它就是“校准”。检定规程规定的是“计量特性”还是“计量特性要求”?90楼的JJG 30-2012截图已经晒出来了,你学术流氓瞎了眼看不见吗?在如此的铁证事实面前还要狡辩。GB/T 19022-2003的7.2.2条明确具体地解释了哪些“计量特性的要求”,你怎么也瞎了眼看不见呀?此处如果将“所要求”三个字给删了,所表达的意思是“计量特性”还是“计量特性要求”,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估计没人看不明白吧。

      但GB/T19022附录A.2条指出,计量要求缩写为CMR
      说清楚学术流氓,“CMR”是“计量要求”还是“顾客的计量要求”呀?“顾客的计量要求”不可以以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作为“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吗?
      “是顾客根据相应的生产过程规定的测量要求,因而取决于被测变量的规范”,CMR“包括在验证产品符合顾客规范的要求加上由生产过程控制及它的输入而产生的要求”,“确定并规范这些要求是顾客的职责,虽然这个过程可以由具有适宜资格的人员代表顾客完成。从事这项工作往往需要丰富的生产过程知识和计量知识”。CMR“也应当考虑错误测量的风险及其对组织和业务的影响”。所以,6.3.1条说“由于计量要求的不同,测量设备能被确认用于某些特定的测量过程,而不被确认用于其它测量过程”。由此可见,“计量要求”并非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而需要进行“计量要求导出”,计量要求导出工作需要“具有适宜资格的人员代表顾客完成。从事这项工作往往需要丰富的生产过程知识和计量知识”。所以说,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只是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要求”,并非“由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更不是计量确认工作所说的“计量要求”。
      你东扯西绕放这么一大堆屁,直接告诉大家你们单位生产现场所使用的游标卡尺、百分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的CMR是依据什么导出的,最终量化确定的具体量值是多少不就完了嘛。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都不是“法定计量要求”,那哪里规定的“计量要求”才算“法定计量要求”?“检定”的定义是怎么说的?有胆量自己把“检定”术语定义的原文晒出来给大家看。
      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把“检定规程”与“法律法规”画等号,并把对“计量特性的要求”简化为“计量要求”,在这里严重混淆“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并妄图偷梁换柱,将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等同于顾客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以逃避检定后的计量确认。
      国家正式发布实施的计量检定规程,不是“计量技术法规”是什么?“计量特性要求”不简称“计量要求”叫什么?你不混淆“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你告诉大家,游标卡尺的“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是多少?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又是多少?遇到关键的问题,就开始扮演“哼哈二将”的角色,无非就是存心恶意别有用心的忽悠误导新人及非计量专业版友。
      检定后的计量确认,你没有逃避吗?怎么一份“计量确认记录”都不敢晒出来呢?你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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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在复制粘贴国家标准时,只对他认为的重点“所要求”画红框,却恶意把其前面和紧随其后的关键词“测量过程预期用途”、“计量特性”排除在外。GB/T 19022-2003的7.2.2条正是对“计量要求导出”的要求,即要求“确定和量化”具体的“性能特性”(即计量特性),这个计量特性就是“测量过程预期用途”所要求的“性能特性”,而不是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的计量特性指标。
  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一再追问“游标卡尺的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是多少”,说明这个流氓一贯概念混淆的毛病真的是病入膏肓,已无可救药。我说过多次了,标准“前言”的原文一定要看清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说的是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这是两种“要求”,法律法规提出的是测量过程的要求,然后根据法律法规对测量过程的要求“确定”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
  第一,游标卡尺不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国家没有哪个法律法规有对使用游标卡尺测量的测量过程(如贸易结算、安全监测、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等的测量过程)提出要求,因此“游标卡尺的法律法规确定的计量要求”压根不存在,根本就是陆云自己臆想的胡说八道。第二,假设真如陆云的臆想,法律法规对某测量过程规定了“要求”,骂人的流氓陆云就应该给出法律法规的测量过程是什么,其要求是什么,才能“根据”这个“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是什么,进一步确定使用什么测量设备,将其纳入“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确定使用游标卡尺的检定规程检定这个测量设备后,规定游标卡尺必须(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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